近日,国家发改委印发的一期工作简报,全文转载了《内蒙古自治区加快发展第三产业若干政策的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和颁发的上述政策规定,在税费政策和价格、土地政策等方面,明确给予商贸流通企业、
物流园区、
物流配送中心、第三方
物流企业各项鼓励、优惠政策。将
物流产业作为第三产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制定和发布政策规定予以大力发展,这在省级人民政府中还是首次。
现将该政策规定全文刊载,供有关部门、单位、企业参考。
内蒙古自治区加快发展第三产业若干政策的规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2004—2010年第三产业发展规划纲要》,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第三产业发展政策。
一、市场准入政策
1.对具备注册资金、经营场所、人员机构等要素申请设立的企业,工商部门可先行注册登记,核发执照。除了事关人身安全、财产和公共安全的行业,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前置审批手续的以外,涉及专项审批的行业或项目,允许企业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后向有关部门办理专项审批许可手续,方便企业及时取得准入资格从事经营活动。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为服务业企业办理专项许可。
2.凡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论规模大小,只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其名称均可冠以“内蒙古”字样,在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名称。
3.除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经营以及涉及国计民生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业、项目外,企业可根据需要自主调整经营范围和方式,工商部门按行业大类核定。
4.在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经济开发区内,对服务业企业不具体核定经营范围。
5.设立公司制服务业企业,注册资本金在50万元以下、50万元至500万元和500万元以上的企业,首期出资额须分别达到注册资本的8%、25%和45%以上,可在3年内分期到位。全部资本金到位前,企业按注册资本额由每位股东根据认缴出资比例对债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6.凡服务业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以上,并拥有2家以上的控股子公司,集团合并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的,可办理 集团登记。
7.个体工商户可与境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兴办合资、合作企业。鼓励外商参与我区企业的兼并重组。重组后的新企业经外经贸管理部门批准,可依法变更登记为外商投资企业。
8.工商部门对企业的章程、合伙协议书实行备案审核制,重点对章程、合伙协议书的企业名称、投资人(合伙人)姓名或名称、注册资本(金)数额和出资方式、分期缴付数额及缴付期限等条款进行核对,其它条款以企业制定的为准。
9.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权属证明或产权所属单位出具的同意使用该场所从事经营的证明,均视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证明。
10.企业登记注册程序由原受理、审查、核准三个环节改为受理、核准两个环节,即“一审一核”。
11.企业办理登记注册材料齐备的,登记注册人员受理后,限时核准登记材料、核发营业执照。每个环节要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办理完毕,并在登记流转单上签注意见,7个工作日内全部办理完结。
12.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办理注册登记,可到属地工商所办理。
13.对经营状况良好、商事信誉较高、连续3年以上无违反企业登记管理法规行为的各类企业实行免检。上年第四季度登记注册的新设企业可予免检。
14.连锁经营企业在自治区范围内开设非独立核算的配送中心和门店,只要出具总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定条件,即可办理营业执照。
15.对城市公交线路采取有偿使用、公开竞拍等方式引进民间资本;对民营运输企业与国营运输企业在政策上一视同仁,公平竞争。
16.旗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采取经费资助和出租转让闲置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
17.民办学校可受各级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同级政府按照委托协议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
18.符合相关专业资质认证资格和条件的资产评估、质量标准与认证、工程与管理咨询、科技咨询、技术开发和推广、科技成果转让、人才、劳动力、法律和代理、代办、经纪等中介服务机构,属于公司制的企业注册资本金按第5条办理,属于非公司制的企业投资额不限。
19.对于各类科研院所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和农牧业实用技术推广的科技人员,除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的规定外,其服务领域不受原机构业务范围限制。
20.城市公交、供水、供热、污水和固体废弃物处理及利用等市政公用设施领域,允许企业以建设项目的收益权、收费权及受让后获得的经营权为质押,或以项目资产折价为抵押,申请贷款。
21,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我区进城农牧 民,经申请,所在地城镇公安部门予以办理城市户口。
二、税费政策
22.符合下列条件的服务业企业,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后减半征收3年。
新建大型连锁经营的商贸流通企业;
从事进出口业务的新办企业;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重点
物流园区内的企业;
新办的第三方
物流企业;
新办民营公路运输企业;
年营业额在2000万元以上规模的新办餐饮连锁企业;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农牧业政策性保险公司;
新建的旅游景区景点;
新办的区内旅游企业和在我区设立的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条件的区外旅游企业分支机构;
新办咨询业、信息服务业、资产评估、科技服务业、人才培训的
各类中介机构和企业;
高校和科研院所新建的生产力促进中心、技术转移中心、创业
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园区;
投资经营我区市政公用行业的各类新办企业。
23.除排污费外,取消各类开发区服务业的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
24.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在建
物流园区、道路运输站场和
物流配送中心,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和道路临时占用费,征用土地不计征土地管理费。
25.对于城乡个体运输户、私营运输企业和居民个人新购车辆,3年内减半征收养路费、各种车辆管理费、附加费,车辆年检就地就近进行。
26.在我区机场新建民用航空公司基地的,3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3年后减半征收2年,返还已缴纳营业税的50%;民用航空企业高管人员及飞行员个人收入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先征后返。
27.免收金融部门在以资抵贷、抵贷资产变现办理资产过户、登记、抵押等事项过程中,所发生的土地注册登记费、土地变更登记费、土地抵押登记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机动车辆检测费和过户交易费。
28.对金融机构中高管人员个人收入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先征后返。
29.对各类文博展览和文体比赛营业税先征后返。
30.对旅游专业村和农牧民以“农家乐”、“牧户游”为主题开发的旅游项目,免征所得税,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31.对区内外旅行社开展的旅游包机业务,返还已缴纳营业税的50%。
32.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房,契税按现行1.5%的实际执行税率减半征收。免征已购普通住房上市出售所涉及的土地增值税、营业税,交易手续费减半征收。
33.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比例提高到80%,使用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年限最高为20年,取消10%的贷款抵押金和收取的各种手续费。
34.在社区内新办的物业管理、家政服务、医疗卫生、文化服务、体育健身等服务业所获得的收入,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35.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和社区老年活动场所等社区服务业,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36.科研单位、学校、农牧业技术推广机构及科技人员根据农牧民和农牧业生产经营的需要,通过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技术承包等方式提供有偿服务所获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37.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免征营业税和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38.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进行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知识产权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咨询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39.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经营学生公寓、餐饮和教师公寓等社会化后勤服务所获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0.新建文化企业及由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文化企业的,免征五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程序进行报批,可免征房产税。
41.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和企业所得税。
42.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农用小三轮、农用拖拉机免收公路运输管理费,养路费减半征收。
43.对于月营业额在1000元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免征营业税,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就业政策
44.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3年后减半征收3年。
45.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3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6.下岗失业人员新办的服务业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50%以上(含5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5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47.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5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和行政事性收费,达不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48.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改制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49.对于事业单位通过机构改革兴办的服务型企业,吸纳原单位分流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服务业企业,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企业所得税,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价格、土地政策
50.城市社区服务业电费按照居民收费标准执行。
51.经自治区及盟市批准的旅游景区的动力用电在分别计量的基础上,执行非普工业用电价格。
52.商贸流通企业使用的大型冷藏库(国储、自治区级冷藏库或大型企业建立的50吨以上的冷藏库),执行非普工业用电价格。
53.新办物泣、配送企业用地和以原划拨土地为条件引进资金、设备建设的
物流配送中心,减半征收土地出让金。
54.商贸流通企业对旧仓库设施进行易地新建
物流配送中心的,原划拨土地由政府收回进行招标拍卖,所得收入按规定扣除政府土地收益和有
关税费后,其余部分用于新建
物流配送—中心。
55.利用荒山、荒地、荒滩开发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服务业项目,5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土地管理费和土地出让金 (除挂牌拍卖的土地);对企业范围内尚未利用的林地、湖泊等占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56.对新引进金融机构的办公、经营场所用地,减半征收土地出让金(除挂牌拍卖的土地),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57.社会投融资建设的旅游景区景点基础设施和接待服务设施,减半征收新建景区景点的土地管理费和土地出让金(除挂牌拍卖的土地)。
58.对金融部门以资抵贷收回的闲置房地产,在未出售之前暂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59.对新建、扩建民办学校,各级政府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政策优惠,通过优惠政策取得的教育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60.社会投融资建设的体育馆、体育场、体育活动中心等设施,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发改委产业政策司服务业发展处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