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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链(Supply Chain)联盟成员的合作博弈

作者:好贸易商务网 来源:www.todaytex.com 发布时间:2009-5-27 4:51:38
随着企业所面临的内外部产业环境的巨大变化,在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中,一种新型的企业组织形式-供应链联盟(SupplyChainAlliances)正在蓬勃兴起。有相当一部分世界知名的大企业,如IBM、思科、戴尔、沃尔玛、丰田、尼桑和耐克等公司,通过构建灵活和有效的供应链联盟,极大地提高了经营效率,巩固或确立了自己的领导地位。

一、动态、网络、开放与需求导向构成了供应链联盟的基本特征

由于供应链运作的核心问题正在逐渐的由产品制造或分销转变为合适的供应链成员的选择和整个供应链相对于需求环境变化的快速反应能力,供应链联盟这种新型的企业组织形式也随之出现。供应链联盟和供应链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供应链是一种企业间关系的组织形态,而供应链联盟则是组成供应链的节点企业为规制各自的行为所采取的一种组织形式。因此,二者可以看作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

与供应链联盟涵义类似的概念还有近几年提出的虚拟企业、“企联”、动态联盟、扩展企业、生态企业和联网组织等诸多说法。

(一)动态性

这是供应链联盟最基本的特征。供应链的节点企业之间并不存在着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它们完全是为了共同的利益走到一起来的。所以,一旦市场环境发生了变化,它就会像变形虫那样去进行扩张或收缩。例如,以Sun公司为代表的Java联盟,原本是作为微软和其ASP(应用软件供应商)联盟的对立面出现的,但当双方都发现这种开放式编程语言在网络时代的巨大潜力时,微软反而被“邀请”加入了Java联盟进行共同开发,并在此基础上推出了自己的Javerscript产品。

(二)网络性

网络性实际上是由于供应链的相互交叉而产生的结果。同一个企业,往往在不同的供应链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以摩托罗拉公司为例,它既是移动电话、民用卫星和高精尖军用设备等多条供应链上的重要供应商和采购商,同时也是为它服务的人力资源公司、销售服务公司和应收账款管理公司各自供应链条上的重要客户。这种复杂的关系带来了供应链在管理上的困难,但由于企业在多个链条中同时拥有位置,这样就给它提供了进行动态调整的极大便利,因为网络中的“连结线路”是随着节点增加而成指数形式增长的。

(三)开放性

开放性体现在两个方面:

1.理念上。首先,参与供应链的企业要敢于向自己的合作伙伴开放内部运作,要敢于向它们授权,这是紧密协调的客观要求。其次,在新经济时代,技术变迁的不确定性和巨额的开发成本,使得任何一个单个企业都不可能解决所有的问题,即使是竞争对手之间,由于各有所长,也会存在共同的利益,从而带来合作的可能。从现实生活中来看,由竞争走向“竞合”已成为不可抗拒的历史潮流。

2.技术上。这一点主要体现在供应链企业之间的网络互连上,最为典型的就是思科公司。在为思科生产产品的34家工厂中,它自己的工厂只有两家,其他的都是独立供应商。从供应方面来看,外部承包商可以通过思科的内部网,对客户订单的完成情况进行直接监控,并在同一天的晚些时候将组装完毕的硬件送至客户手中。

(四)需求导向性

在今天,由于“买方市场”的特征是如此明显,最终客户实际上已经从原来处于供应链之外的“旁观者”变成了供应链中必不可少的一员。另外,在新型的供应链联盟中,重要客户的战略调整会直接影响到整个供应链的运作。

二、合作博弈是供应链联盟成员的行为逻辑

供应链联盟的特点,决定了供应链联盟成员的行为基础。研究供应链联盟成员的行为基点,实际上是要研究每一个供应链中的单个企业作为一个独立的行为主体问题,它既是一般意义上的行为主体,又是供应链联盟的一个成员。

经济主体行为的一般行为基点不外乎:

供应链联盟的成员,可作为一般行为主体来看待,即具有(1)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2)理性有限;(3)风险厌恶;(4)一个行为(行动)必须是收益大于成本;(5)逆向选择和订约后的道德风险、免费搭车问题;(6)在具体的规则之下,经济主体的多维行为向量表现为一些具体的行为向量;(7)经济主体的行为过程是一个自己学习的过程等一般行为主体的特征,而整个供应链联盟(企业集合)也可以看成是一个行为主体。

除此之外,供应链联盟是组织行为主体,其行为基点除具备一般行为主体的特点以外,还有以下特点:当一个行为主体以一个组织的形式出现时,组织内部的次级行为主体(供应链联盟成员)之间的行为就由非合作博弈转化为合作(协调)博弈;合作博弈与非合作博弈的区别主要在于主体的行为相互作用时,当事人能否达成一个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如果能,就是合作博弈,反之则为非合作博弈。合作博弈面临的问题就是如何分享合作带来的利润,合作博弈强调的是集体理性,强调的是效率、公正、公平。

合作博弈所强调的集体理性和效率、公正和公平就决定了供应链联盟作为组织层次上的行为主体的行为基点:

(1)供应链联盟成员必须以供应链总体利益最大化为所有行为的基点,这一基础来自供应链巨大的交易创造所带来的利益,而使行为主体形成了自觉行为的共同信念;

(2)网络经济强大的正反馈机制和开放性,从正反两方面规范了供应链联盟成员的行为,供应链联盟起码构成了一个局域网,网络经济的正反馈机制使得供应链联盟外的企业有加入供应链联盟的激励,网络的开放性同时又给众多主体平等的机会,入网的竞争压力会使网内的成员自觉维护其信誉,在这里一般不会出现钱钟书先生的“围城效应”;

(3)供应链联盟成员具备达成一致同意规则的良好基础,这就是供应链联盟成员各自的核心竞争力;

(4)供应链联盟本身的协调机制和惩罚机制是保证一致同意规则有效执行的行为基础;

(5)免费搭车、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在供应链联盟中被逐渐弱化。

供应链联盟的形成,使原有的企业生产组织和资源配置方式发生了质的变化。供应链联盟产生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了供应链合作模式的“双赢”或“多赢”的目的。在这一过程中,将会形成以资源外用为特征的集成企业网络(扩展企业模型),市场竞争也不再是单一企业之间的竞争,而转向供应链联盟之间的竞争。因此,原来那种单枪匹马的企业竞争理念及其做法已不适应新环境发展的需要,供应链联盟的运行机制促使参与供应链联盟的企业在组织和经营管理行为上进行转型与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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