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是1960年由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比利时、荷兰5国的消费者组织发起成立的,当时总部设在荷兰的海牙,现已迁移至英国的伦敦。这是一个独立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无政治倾向的世界消费者组织。其宗旨是在世界范围内协助各国消费者组织及政府做好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工作,促进对产品比较方面的国际合作;收集、整理、交换各国有关消费者运动的情况;出版刊物,开展消费教育;组织各国有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的研讨会;在国际机构中代表消费者说话,协助世界上不发达地区的消费者组织开展工作。该组织现有成员涉及到90多个国家和地区,共有215个消费者组织。
为了更好地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活动,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决定将每年的3月15日作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每年到这一天,世界各地的消费者组织都要组织大规模的活动,集中宣传消费者的权利,显示消费者力量的强大。其中包括发布新闻公报、向公众介绍消费者组织的活动情况;告诉人们消费者组织为保卫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都做了哪些工作;通过报刊、广播电台、电视节目进行宣传,组织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演说,以提高消费者的认识。
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7年9月被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接受为正式成员。从这一年开始,每年的3月15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及其地方各级协会也都要联合各有关部门共同举办大规模的宣传活动,运用各种方式介绍消费知识和有关法律知识,宣传消费者的权利;唤醒、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促进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国际消费者运动
消费者运动,指的是在近、现代商品经济条件下,消费者为争取社会公正,维护自身权益,同损害消费者利益行为进行斗争的一种有组织的社会运动。起初,在欧美一些较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一些企业无视消费者利益,生产和推销劣质产品,使消费者利益受到损害。如美国就曾出现过在食品、药品中加入许多有害物质,损害消费者的健康乃至生命。当时,芝加哥的肉类食品加工业的卫生状况也非常令人担忧。正是因为如此,有人提出对食品、药品进行检验的主张。在这种情况下,广大消费者逐渐形成共同意识,要与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进行斗争,维护自身权益;同时也认识到凭个别消费者的力量无法对抗有组织的企业者,必须团结才能产生力量。
于是,消费者运动便应运而生。1898年,全世界第一个消费者组织在美国成立,1936年,建立了全美的消费者联盟。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种反映消费者利益和要求的组织,在一些发达国家相继出现。在此基础上,1960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宣告成立。之后,消费者运动更加活跃,许多发展中国国家也建立了消费者组织,使消费者运动成为一种全球性的社会现象。目前,全世界已有90多个国家共300多个消费者组织在开展活动。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4年12月26日成立,1987年9月加入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成为正式会员。
世界性的消费者运动引起了联合国组织的重视。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的代表已被吸收并成为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工业发展组织、粮食组织和贸发会议等机构中的顾问和联络员,代表消费者并反映他们的利益,参加有关会议和文件的制定。1985年4月9日,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了《保护消费者准则》敦促各国采取切实措施,维护消费者的利益。消费者运动蓬勃发展,其宗旨主要是:
⑴向消费者提供信息,对消费者进行教育,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⑵处理消费者投诉,帮助消费者挽回损失;
⑶搜集消费者的意见并向企业反馈;
⑷大造舆论,宣传消费者的权利,形成舆论压力,以改善消费者的地位;
⑸参与国家或政府有关消费者法律和政策的制定,并要求政府建立消费者行政体系,处理消费者问题;
⑹成立消费者团体,确立消费者主权;
⑺加强消费者国际团体及合作。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政府、企业与消费者根本利益是一致的。这就决定了我国具有做好维护消费者利益工作的制度基础、经济基础与社会基础。尽管近几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出现了一些消极因素,使消费者利益受到损害,但是,政府、企业及消费者正在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共同努力解决这些问题。积极推动建立消费者组织,这是措施之一。据统计,截止1992年底,我国已建立县以上消费者组织2400多个,在农村乡镇、城市街道以及学校、机关、集贸市场、大中型工商企业中,建立各种类型的分会、联络站、监督站总计达3万多个。各级消费者组织共受理消费者投诉135万件,其中90%的问题都得到了合理解决,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4.66亿元。由于我国消费者组织受到群众拥护以及党和政府的支持,且具有半官方性质,所以具有较高的权威性,问题的解决也比较顺利。我国保护消费者利益工作的另一个突出之点,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立法工作进展也较快。目前已有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9个计划单列市制定颁布了地方性的保护消费者权益专门法规。全国的保护消费者权益专门法规也将很快出台。与此同时,许多工商企业也积极开展自我监督,做好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工作。从我国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发展实践可以看出,在短短的几年内,我国完成了资本主义国家几十年甚至更长的时间才能做得到的事情。事实证明和将要继续证明,我国的消费者运动具有资本主义国家所无法比拟的优越性和特色。
综上所述,消费者运动经历了一个从自发的群众性活动到有组织的群众性活动;从政府的行政干预到用法律保护消费者利益;从生产者、经营者对保护消费者的放任状态到积极参与的历史过程。现在,全球一个总的趋势是,世界各国政府越来越关注国民生活,把保护消费者利益列为社会及经济政策的重要部分。由此可以说,消费者运动的前景无疑将是无限光明的。
什么是消费者保护?消费者保护,亦称消费保护,系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使用服务时,由社会确保其消费权益的思想和行为的统称。
"消费者保护"思想萌芽于近代。在工业革命以前,世界经济形态属于传统的农业社会经济制度,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还不发达,买卖双方的交易过程极其简单,且商品的功能划一,数量、质量都很有限,当时的保护消费者问题尚不突出。自18世纪末,工业革命的浪潮席卷全球,工业机器生产力日益取代旧农业手工生产力,生产高度发展,技术日益精进,产销过程复杂化,这就出现了如下新的格局:
第一、商品生产的规模扩大了,商品的花色品种大幅度增加,商品的构造也日趋复杂,消费者难以从直观上了解商品的性能,因而在选购商品上处于不利地位;
第二,少数资本家(或生产者)垄断了商品的生产和市场,加上销售组织的迅速发展和销售手段的现代化,迫使消费者接受其苛刻的交易条件,从而使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往往处于被动甚至是被愚弄和被损害的地位;
第三,消费者在购买活动中受骗后,需要申诉并求得保护,这就导致了消费者保护思想的产生;
第四,损害消费者活动的日益国际化,促使消费者保护的和理论逐步发展为世界性的消费者保护运动。
最早提出消费者保护思想的,是1756年英国王室法庭首席法官曼斯菲德。他针对当时法律所奉行的"小心选购,出门不换"主义,提出了"买受人付给完整价金,应获得完美商品"的意见,从而第一个明确阐述了消费者保护的思想。以后,这一思想为各国广泛接受,并据此制定了各种消费者保护法律。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消费者保护思想及其实践发展较为完善的是美国和日本。在近100年的时间内,美国先后制定了《纯正食品药品法》、《食肉检查法》、《联帮商业委员会法》、《商业管制规则》、《马克尤逊──摩西保证法》、《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正确包装和标志法》、《消费品安全法》、《消费者供货法》和《消费者租赁法》等等,这些法律对受理来自消费者的控告、规定产品责任、质量标准,到禁止假冒商品以及防止有潜在危险的消费品进入市场等,都做了详细的规定。为了制定和执行这些消费者保护法律,美国还先后成立了"消费者助善委员会"、"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等专门从事保护消费者的机构。1962年,美国前总统约翰.肯尼迪在其总统咨文中还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的"四项权利",进一步完整阐述了消费者保护的思想,为推动国际保护消费者运动的发展作出了贡献。日本早在明治维新时代就颁布过《关于饮食品及其它物品的取缔法规》、《药品处理法规》。之后,又陆续颁布了《消费者保护基本法》、《食品卫生法》、《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和确保公平交易的法律》、《消费者生活合作社法》、《家庭用品质量表示法》等。这些法规的制定,对实施消费者保护起到了重要作用。
社会主义国家由于实现了人民民主,人民(同时作为消费者)具有当家作主的基本权利,保护消费者权益就是保护人民利益,因此,国家是把人们的消费权益作为公民权益的一部分来加以保护的。加之国家、企业、消费者根本利益的一致性,就使得对消费者的保护无论从内容还是从形式来说,都较资本主义国家更完善,更全面,更彻底,更带实质性。以我国为例,建国以来,已陆续颁布过一些涉及消费者保护的法律和法规。如1972年的《生物制品新产品管理办法》,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1986年及其以后的《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以及《商标法》、《计量法》、《物价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等179个包含着保护消费者权益内容的法律法规。此外,还制定了898项与保护消费者利益有关的产品质量标准。据了解,目前有关部门正在草拟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专门法规,将对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作出明确规定。可以预期,我国的消费者保护工作将会日益系统和完善。
根据联合国大会1985年4月9日未经投票通过的第39/248号决议附件《保护消费者准则》,消费者保护的内容主要包括:⑴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不受危害;⑵促进和保护消费者的经济利益;⑶使消费者取得充足信息,使他们能够按照个人愿望和需要作出掌握情况的选择;⑷消费者教育;⑸提供有效的消费者赔偿办法;⑹有组织消费者及其他有关的团体或组织的自由,而这种组织对于影响到他们的决策过程,有表达意见的机会。在我国,消费者保护的内容主要是:了解权、选择权、安全权、索赔权、监督权、批评与建议权等。上述方面主要是根据消费者消费过程的特点及需要提出来的,也是各国从事消费者保护的思想和实践的经验总结。
如何对消费者实施保护?从国际上看,一般是采取四种形式:
⑴国家监督。通过在设立必要的机构、实施对消费者保护。如美国设?quot;联邦贸易委员会",该委员会内设"消费者保护司",该机构起着充当消费者辩护人的作用,并在消费者保护、贸易管制和帮助消费者起诉方面向公众提供信息。其次,通过健全立法来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包括在解决纠纷的方法上和诉讼程序上消费者提供方便。
⑵行业监督。为了维护自己的声誉,制定行业规章制度,加强监督管理。虽然其本质在于维护本行业业主的利益,但其客观上也能起到对消费者利益保护的作用。
⑶社会监督。主要是通过消费者组织实现的。西文各国这种组织很普遍,它在一些国家已经发展成为一种职业性的组织了。
它的任务是:
①受理消费者的申诉;
②给消费者提供咨询;
③对不法商人有起诉权;
④通过自己的出版物,公布一些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违法行为;
⑤支持和代理消费者进行索赔和谈判;
⑥为政府提供建议;
⑦通过自己的检验机构,对产品质量进行检查和检验;
⑧开展消费者教育活动。
这种通过消费者组织所实施的监督,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影响很大,其活动越来越系统化、正规化,不同程度地得到各国政府的支持,对不法生产者、经销者有很大的威慑力量。
⑷国际监督。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国际贸易的扩大,消费者利益受损害的问题已经越出国界,成为一种国际现象。这就需要各国政府、各国保护消费者组织的配合与合作,采取联合行动抵制有损消费者利益的不法经营活动,如"国际反冒牌货联盟"等的活动。目前,国际监督还不很有力,但通过加强国际监督,实施对消费者权益的有效保护,已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
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是个什么样的组织?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简称IOCU)是一个独立的、非盈利的、非政治性的组织。1960年,由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比利时和荷兰五个国家的消费者组织发起成立,在荷兰登记,总部设在荷兰海牙,亚太地区分部设在马来西亚的槟榔屿。
该组织的情况简介如下。
宗旨:在世界范围内协助并积极推动各国消费者组织及政府努力做好保护消费者利益工作;促进对消费服务进行比较、试验的国际合作;促进消费信息、消费教育和保护消费者方面的其它各种国际合作;收集、交流各国保护消费者法规及惯例;为各国家集团讨论有关消费者利益问题解决办法提供讲坛;出版有关消费者信息的资料;与联合国的机构及其它国际团体保持有效的联系,以起到能在国际范围内代表消费者利益的作用;通过联合国的机构和其它可行的方式,对发展中国家关于消费者教育和保护的发展计划,给予一切实际的援助和鼓励。
组织结构:全体大会,由各个成员组织所推选的代表组成。理事会由会议推选35名成员组成,理事会指定执行委员会。工作人员为十名领薪者。经费来源于会费和出售出版物。在联合国有关机构中具有咨询地位。这些机构是:联合国经社理事会、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消费者咨询理事会、欧洲保护消费者委员会。同时,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联合国亚太经济与社会委员会、联合国国内妇女委员会中派有代表。联系单位:国际电器技术委员会。
活动:设有小组委员会或工作组负责检测商品,进行教育、发展、法制、医疗等活动;在亚太地区设立顾问小组委员会,提供信息资料的专门来源。中央秘书处设有图书馆,以收集和传播与消费者利益有关的立法、技术、教育的资料。制订拉丁美洲和亚太地区经济与社会委员会管区内区域发展计划,支持并进行有关不完备商品标签、向第三世界倾销危险药品、农药以及婴儿食品的监察等问题的研究。1981年在槟榔屿成立了一个警告组织,就禁止、限制出售的产品或在世界任何地方应予收回的产品向消费者提供警告。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站在三种公民运动的前列,即:反对使用农药活动网、健康运动国际、国际婴儿食品活动网。它制订?quot;公民"宪章,以唤起公民的批评、诉讼意识及社会责任和团结。它召开世界代表大会,区域性或其它专业性讨论会。世界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1970年在维也纳;1972年在斯德哥尔摩;1975年在悉尼;1978年在伦敦;1981年在海牙;1984年在曼谷召开。
出版刊物:有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通讯(月刊);消费者报道(月刊);消费者国际监察焦点(每年六期);国际健康活动新闻(每年六期);西班牙语消费者杂志(季刊幌颜呤跤锘惚啵蛔ㄌ饴畚募捌渌ǹ?
成员:现有60多个国家的172个消费者组织。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7年9月加入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成为正式会员。世界上都有哪些国家和地区建立了消费者组织?国外消费者组织活动是在40年代后期兴起。二次大战后,人民生活趋于安定,生活水平提高,对各种消费品的质量和卫生逐渐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使消费者取得更大发言权并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各种消费者组织便应运而生。据1984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统计,有88个国家的约300个团体从事保护消费者活动。这些组织共同特点是:致力于保护消费者利益,不以盈利为目的。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统计的团体包括:由消费者自发成立的团体如:志愿消费者联盟、主妇协会;由政府组织成立的消费者团体和作为政府机构保护消费者利益的部门。
这些组织或部门是:国际健康行动组国际婴儿食品行政网杀虫药行动网澳大利亚消费者协会澳大利亚消费者组织联盟堪培拉消费者联合会奥地利消费者协会孟加拉消费者协会比利时消费者协会加拿大消费者协会丹麦消费者协会联帮德国消费者协会西德消费商品试验基金会芬兰消费者协会法国消费者联合会香港消费者委员会冰岛消费者联盟印度消费者指南社团印度尼西亚消费者学会爱尔兰消费者协会以色列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色列消费者协会以色列消费者委员会牙买加全国消费者团体日本消费者协会日本消费者联盟韩国消费者联盟卢森堡消费者联盟马来西亚佩尼昂消费者协会马来西亚消费者协会联合会马来西亚雪兰莪联盟区域消费者协会墨西哥消费者保护研究会荷兰消费者联盟荷兰比较试验基金会新西兰消费者研究会挪威消费者委员会菲律宾消费者运动联合会西班牙消费者、用户组织瑞士消费者联盟英国消费者协会英国全国消费者委员会英国消费者组织全国联盟英国消费者事务研究会美国消费者权益委员会美国消费者联盟美国消费者同盟会菲律宾消费者联合集团消费者联盟欧洲事务处欧洲消费者事务研究会澳大利亚首都地区消费者委员会澳大利亚消费者事务委员会塔斯马尼亚消费者事务委员会(澳)消费者与公共事务部(澳)消费者事务部(澳)澳大利亚全国消费事务咨询委员会消费者事务南威尔士部(澳)昆士兰消费者事务处(澳)澳大利亚贸易实施委员会孟加拉消费者社团比利时第三世界消费者基金会巴西消费者保护执行委员会加拿大保护消费者办事处塞浦路斯消费者协会丹麦政府家庭经济委员会联邦德国营养学研究中心斐济消费者委员会希腊消费者保护学会圭亚那消费者协会匈牙利商业质量管理学会印度消费者组织联盟卡纳塔克消费者服务社团(印)印维塞卡哈消费者委员会意大利食品问题资料--信息委员会日本汽车消费者联盟日本消费者信息中心日本全国消费者组织联络会日本主妇协会日本生活发展中心日本抵制有害药物研究中心肯尼亚消费者组织韩国消费者保护公民联盟韩国消费者委员会韩国公共利益研究会韩国妇女协会韩国消费者保护组织全国委员会马来西亚彭亨消费者协会马耳他消费者联盟毛里求斯全国消费者委员会墨西哥全国消费者学会荷兰消费者研究学会尼德兰安德列斯消费者基金会尼日利亚消费者教育与保护委员会菲律宾国内贸易局菲律宾消费者保护公众联盟波兰家庭贸易与服务学会葡萄牙消费者保护协会波多黎各岛消费者事务部西班牙全国消费者学会西班牙主妇城市联合会斯里兰卡消费者协会瑞士消费者联盟瑞士消费者保护基金会泰国全国妇女委员会泰国消费者保护协会特立尼达──多巴哥主妇协会英国公正交易办事处美国教育雇佣局南斯拉夫消颜呶被?津巴布韦消费者委员会毛里求斯消费者协会欧洲消费者顾问委员会欧洲消费者法规组织北欧消费者事务最高办事委员会经济联合与发展组织──关于消费政策的委员会消费政策协作组安提瓜消费者保护部阿根廷消费者活动组主妇联合会(阿根廷)澳大利亚南方消费者协会澳大利亚消费者事务部奥地利家庭、青年与消费者保护联盟会巴哈马群岛财政部──消费者事务局巴巴多斯农业、食品与消费者事务部比利时消费法规研究中心消费者联盟与研究信息中心比利时经济部──消费者权益局巴西阿拉拉瓜消费者协会巴西全国消费者保护协会巴西消费者保护协会巴西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巴西消费者保护与方针协作办事处巴西消费者保护国家规划局加拿大魁北克消费者协会加拿大消费者与企业事务部哥伦比亚消费者联盟科克群岛劳工与消费者事务处古巴消费研究与计划学会塞浦路斯商业──工业部:价格控制与消费者保护服务处东德标准计量检验局丹麦消费者投诉委员会丹麦消费者组厄瓜多尔消费者教育与保护基金会西德消费研究应用学会西德消费研究基金会西德消费者保护协会芬兰全国消费者利益及贸易部芬兰消费者投诉组芬兰消费者咨询组织芬兰消费者委员会芬兰消费者投诉部法国全国消费者事务学会法国消费者事务部法国消费者一般组希腊公民联盟希腊消费者保护中心圭亚那贸易与消费者保护部印度消费者教育中心印度消费者福利会印度消费者行为法庭印度觉醒的消费者印度马德拉斯地方消费者协会印度南德里主妇协会印度苏拉德消费者协会巴罗达市消费者协会伊朗消费者与制造者保护组织爱尔兰消费者事务办事处意大利消费者保护委员会意大利全国消费者协会意大利热那亚消费者保护办事处意大利消费者联盟日本消费者科学联合会日本全国消费者学校委员会肯尼亚消费者组织韩国公正贸易委员会卢森堡消费者委员会荷兰欧洲消费者委员会荷兰IVHA质量确认研究所荷兰消费者联谊会荷兰消费者政策理事会荷兰消费者投诉基金会荷兰消费者安全学会荷兰家庭经济与消费咨询服务所新西兰达尼丁消费者协会新西兰消费者事务部挪威消费者接待组挪威消费事务与政府管理局挪威全国消费研究学会巴拿马消费者保护指导会秘鲁消费者协会菲律宾达沃消费者活动组波兰消费者基金会葡萄牙消费者保护学会沙特阿拉伯消费者保护部塞拉利昂消费者协会新加坡消费者协会南非主妇团体南非消费者联合会南非消费者联盟西班牙消费者与用户协会西班牙消费者综合协会西班牙EROSKI消费者协作会西班牙主妇、家庭预算协会全国联合会西班牙卡特鲁亚消费者组织苏里南消费者利益组织瑞典全国消费者政策及消费者接待会瑞士消费发展科学协会瑞士消费事物联合办事处瑞士消费事物联合委员会台湾消费者基金会泰国消费者权益协会泰国消费者组织泰国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办事处泰国知识妇女协会泰国消费者自愿组织多哥消费者协会特立尼达──多巴哥消费者事物咨询处英国苏格兰消费教育与研究中心欧洲共同体消费者组织英国威尔士消费者委员会英国消费生物工程学会英国公民意见协会英国南爱尔兰消费者委员英国苏格兰消费者委员会英国社会审听公司美国公共利益科研中心美国服务研究中心美国消费产品安全委员会美国消费研究会美国食品药品部──消费者事务办事处美国全国消费者集团美国公民联合会美国消费者事务办事处乌拉圭消费者保护联盟赞比亚消费者保护协会委内瑞拉消费者研究会委内瑞拉消费者保护最高机构中国消费者协会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消费者协会(委员会监督联合会)
联合国《保护消费者准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1985年4月9日,联合国大会投票通过了第39/248号决议,大会在该项决议中核可了《保护消费者准则》。《保护消费者准则》,是一部具有世界意义的保护消费者的纲领性文件。它分四部分46条,文中不仅指出了消费者所应享有的权利,而且对各国政府和企业在保护消费者利益方面所应承担的责任,也提出了详尽而严格的要求。在前两部份中,用了6条的篇幅,主要阐述了这套保护消费者准则所要达到的"目标"和制定该准则的"一般原则"。其中,着重阐明制定这套准则的目的,是要保证消费者的下列合理需要获得满足:
⑴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不受危害;
⑵促进和保护消费者的经济利益;
⑶使消费者取得充足信息,使他们能够按照个人愿望和需要作出掌握情况的选择;
⑷消费者教育;
⑸提供有效的消费者办法;
⑹有组织消费者及其他有关的团体或组织的自由,而这种组织对于影响他们的决策过程有表达意见的机会。
第三部分共36条,是该准则的主体部分。主要围绕消费者需要保护的具体方面,对承担保护消费者利益的义务主体─各国政府及企业所应采取的措施作了规定。确保消费者的身体安全,对消费者来说是最重要的一项权益。该准则在第三部分第一款中,要求各国政府采取适当政策,确保制造商生产的商品在指定用途或通常可以预见到的用途方面安全可靠。要求向消费者说明如何正确使用商品,并使他们知道在指定用途或通常可以预见到的用途方面会有何种危险。
在产品上市之后,制造商或经销商如果发现未曾预见的危险,应毫不迟延地通知有关当局和必要时通知消费大众。政府也应考虑保证消费者适当获悉危险的方法,一旦发现产品有严重缺陷或即使正确使用也会造成重大危险,制造商或经销商应收回该产品加以替换或修改,或改换另一产品。如果不可能在合理时间内这样做,就应适当赔偿消费者。
促进和保护消费者的经济利益,也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项重要内容。在该准则的第三部分第二款中,要求各国政府通过有计划督促制造商、经销商和其他从事商品和服务人士,遵守既定法律和强制性标准,以防止损害消费者经济利益的做法。同时,提请各国政府制订或维持政策,明确制造商的责任,确保所有出售的商品达到耐用、经济实惠和可靠的合理要求。不仅如此,这一款还提出务使制造商和零售商确保提供可靠的销售后服务和备件。
销售和推销做法以公平对待消费者的原则作为指导方针,并应符合法律规定。为此必须提供必要的信息,使消费者能够做出了解情况的独立决定。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该款还要求各国在自己国家范围内,鼓励企业同消费者组织合作,制订和实施关于销售和其他商业惯例的守则,以确保充分保护消费者。购买商品和服务受到损害时,消费者能够获得合理赔偿,也是消费者应享有的一项重要权益。该准则第三部分五款阐述了这方面应当采取的措施。一是提请各国政府制订或维持法律或行政措施,使消费者或有关组织能够通过迅速、公平、花费不多和容易进行的正式或非正式程序取得赔偿。这类程序必须特别照顾低收入消费者的需要。
二是要求各国政府鼓励所有企业以公平、迅速和非正式的方式解决消费者的争端,并设立向消费者提供协助的志愿机构,其中包括咨询服务和非正式控诉程度,提出应向消费者提供关于现有赔偿和其他解决争端程序的资料。开展消费者教育和宣传,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和自觉意识,是使消费者权利得以实现的重要一环。为此,该部分第六款提出各国政府应制订或鼓励制订全面的消费者教育和宣传方案。这种方案的目的是使人民成为有鉴别力的消费者,能对各种商品和服务作出掌握情况的选择,并能认识自身的权利和责任。在制定这类方案时,应特别注意农村和城市地区穷困消费者的需要,包括低收入消费者和文化程度低或毫无文化的消费者的需要。
此外,这一款还阐述了对消费者的教育和宣传方案所包括的内容。做好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工作必须加强国际合作。该准则的第四部分在这方面提出了一些措施。其中较重要的是要求各国政府建立或加强关于被禁止、收回或受严格限制的产品的资料网,以便使其他进口国能够适当保护本国不受这种产品这害。还提出要致力于确保产品质量和关于这种产品的资料不致因国而异,从而对消费者有害影响。
此外,该准则的第三部分中三、四两款,还对消费品和服务的安全和质量标准、基本消费品和服务的分配设施提出了要求。第六款专门对粮食、饮水、药品、农药等具体领域保护消费者的措施提出了办法。总之,该准则从大原则着眼,对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各个方面规定得颇为详尽、具体、得当,对各国,特别是我国开展保护消费者利益工作有很重要的指导意义。"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是怎么来的?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这是基于美国前总统约翰.肯尼迪于1962年3月15日在美国国会发表了《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的"四项权利",即:有权获得安全保障;有权获得正确资料;有权自由决定选择;有权提出消费意见。肯尼迪提出这这四项权利,以后逐渐为世界各国消费者组织所公认,并作为最基本的工作目标。同时,选择这样一天作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也是为了扩大宣传,促进各国消费者组织的合作和交往,在国际范围内引起重视,推动保护消费者的活动。正如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主席罗达·卡帕金所说:"人民的交往,产品的交换,技术和通信的活动等等,就要求我们必须在全球范围内考虑并行动。"她又说:"每个国家的消费者组织应列入世界范围的为消费者权利的保障而斗争的行列。"当这种斗争每天继续下去的时候,我们在每年选择一天,让各方面都能听到我们为消费者而发出的声音,并且获得为未来的任务而努力的精神动力。世界各地的消费者组织是如何纪念"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
从1983年以来,每年的3月15日,世界各地的消费者组织都要举行多种多样的纪念活动。
举行记者招待会或发布新闻公报:有的国家的消费者组织在这一天举行记者招待会或发布新闻公报,向公众介绍消费者组织的活动情况,公布新的一年的工作计划,告诉人们消费者组织将为保护消费者利益做哪些工作。
开展宣传活动:许多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的会员在他们出版的刊物上刊登介绍"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内容,有的通过电台和电视节目进行宣传,努力提高一般消费者的认识,有的组织在学校发放传单或消费者刊物,马来西亚,波拉卡消费者协会在学校集会上组织消费者权利的演说。
举办征集与竞赛活动:有的国家的消费者组织在这一天向公众征集"消费者权益歌",然后选择优秀的歌曲作为有关消费者权益广播节目中的开始曲,有的组织演讲比赛或"一年中最差消费事件"的评比活动。
奖励为消费者运动作出贡献的人:1983年,希腊消费者保护学会对在1982年间积极报道消费者运动的报刊及记者予给予奖励。在挪威,消费者委员会对在过去的一年里写出质量较高的关于消费者问题的文章的作者予以表彰。
举办消费者教育活动:阿根廷主妇协会于1984年"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发起成立一消费者学校,为成人举办一系列的讲座。在南澳大利亚,公民与消费者事务部在商店搜集消费者意见,对消费者进行最佳购货的教育。印度卡纳塔克消费者服务社团则在这一天为学校负责消费教育的老师安排工作计划。
检查:一些国家的消费者组织在这一天组织对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关立法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这些立法是否被认真贯彻了。
展览:一些国家的消费者组织举办多种形式的展览。有的以广告、宣传栏的形式向公众展示现实消费中存在的问题,有的还举办"不合格产品展览"。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7年9月加入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后,每年的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也都组织全国各地的消费者举办大规模?quot;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咨询服务活动。仅1989年,全国就有700多个大中城市和县城举行了纪念活动,且活动形式丰富多彩,声势大,影响大,效果好,起到了宣传群众,扩大影响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