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倒签提单行为定性为侵权行为,接着的问题是该行为侵犯的是收货人的什么权利。一、二审法院均认为,承运人倒签提单的行为掩盖了卖方逾期交货的真相,导致惠顿公司在逾期交货的情况下仍能提示符合信用证最迟装船日期的提单向银行结汇,使湛江食品公司丧失了拒付货款的权利,并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接受包括提单在内的信用证项下单据。上述分析道出了倒签提单行为的实质危害性,而且已经十分清楚地回答了倒签提单行为所侵何权的问题。没有必要进一步将所侵犯的权利归纳为一句话甚至一个词。一审法院进一步指出,承运人倒签提单行为侵害了湛江食品公司对信用证项下货款的所有权,反而令人费解。
(三)倒签提单者的侵权责任范围本案争议较大的另一个问题,是倒签提单行为的赔偿责任范围。原告湛江食品公司索赔的损失包括货款损失、不能履行国内贸易合同所造成的可得利润损失和违约金损失,以及货物堆存费、困难作业费、关税、包装物料费、商检费、动植物检疫费、港口包干费、信用证开证费、保险费等。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货款损失的请求以及商检费、关税、动植物检疫费、包装物料费、港口包干费、货物堆存费请求,驳回了原告的可得利润损失、违约金损失的请求,以及困难作业费、保险费、信用证开证费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告的货款损失请求,驳回了所有各种费用请求,改判幸福海路公司和克罗地亚航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的可得利润损失和违约金损失的请求。一、二审法院在确定赔偿范围时有一个共识,就是损失应当与倒签提单行为有因果关系。判决结果的区别源于对因果关系认识上的差异。这里,主要分析货款损失、可得利润损失和违约金损失与倒签提单行为的因果关系。
关于货款损失,一、二审法院的认识基本一致,都认为幸福海路公司(二审中还包括克罗地亚航运公司,下同)倒签提单行为掩盖了惠顿公司逾期交货的真相,使得惠顿公司在逾期交货的情况下仍能提示符合信用证最后装船日期的提单向银行结汇,使湛江食品公司丧失了拒付货款的机会,因此幸福海路公司应当赔偿湛江食品公司货款损失及货款利息。
一、二审判决的主要区别在于湛江食品公司的可得利润损失和违约金损失。一审法院认为,幸运海路公司倒签提单的行为不是本案运输船舶不能按照湛江食品公司的要求到达卸货港的原因。因此,由于货物不能在湛江食品公司要求的期间到达卸货港而使该公司遭受的可得利润损失、违约金损失与被告幸运海路公司倒签提单的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二审法院认为,由于提单的倒签,使湛江食品公司不能及时知悉卖方迟延交货而丧失采取补救措施的时机,因不能按期交货,导致国内贸易的买方撤销合同,湛江食品公司不但不能获得根据内贸合同约定可以取得的利益,还要向国内贸易的买方支付违约金。对此两项损失,承运人亦应作出赔偿。可见,一、二审法院均强调倒签提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认为有因果关系的损失就应当赔偿,这符合我国民法通则关于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
问题是倒签提单与船舶不能预期到达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一般而言,倒签提单不是船舶不能预期到达的原因,无论承运人是否倒签提单,货物都是在既定的时间装船,船舶在既定的时间起运,在既定的时间抵达。倒签提单只是掩盖了货物真实装船时间,并不能改变船舶起运和到达时间。导致船舶不能预期到达的原因是托运人(卖方)没有如期托运货物。承运人对船舶不能预期到达没有责任,除非船舶不适航、不合理绕航或者提单约定有船舶到达时间。本案中,湛江食品公司请求的可得利润损失和违约金损失,均是船舶没有预期到达的结果,既然幸福海路公司对船舶不能预期到达不负有责任,其不应承担该两项损失便是顺理成章的。从另一个角度看,假设承运人不倒签提单,结果是提单与信用证不符,托运人不能结汇,收货人可以解除买卖合同,拒付货款。也就是说,收货人解除买卖合同和拒付货款的权利没有受到侵犯,但其结果仍然是收货人不能履行内贸合同而遭受可得利润和违约金损失。可见,承运人倒签提单与收货人不能履行内贸合同而遭受的可得利润和违约金损失没有因果关系。一审法院判决承运人对该两项损失不负赔偿责任,更有道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