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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西尼亚”轮倒签提单侵权纠纷案
www.todaytex.com 2009年02月13日 来源:中国物流与采购网 作者:佚名 浏览次数:
二、倒签提单行为的性质及赔偿范围(一)提单签发的重要意义签发提单是承运人的一项重要义务。海商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货物由承运人接受或者装船后,应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应当签发提单。”承运人(一般通过其代理人或船长)签发提单,必须客观、真实,否则可能承担责任。提单的签发日期是提单的内容之一,同样要求客观、真实,因为提单的签发日期对货物贸易各方有着重大的影响。例如国际货物贸易合同通常约定装船时间,托运人没有在约定的装船时间将货物装船,意味着其违反了贸易合同的约定,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又如在以信用证为结算方式的情况下,信用证一般也规定了装船时间,超过规定的装船时间装船,银行将拒绝承兑。因此,无论货物的买方(托运人)还是货物的买方(收货人)都很在意提单的签发日期。
根据货物装船与否,提单可分为收货待运提单和已装船提单。前者指在托运人将货物交给承运人但货物尚未装船的情况下签发的提单。后者指在货物已经装船完毕的情况下签发的提单。收货待运提单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为已装船提单。根据海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货物装船前,承运人已经应托运人的要求签发收货待运提单的,货物装船完毕,托运人可以将收货待运提单退还承运人以换取已装船提单;承运人也可以在收货待运提单上加注承运船舶的船名和装船日期,加注后的收货待运提单视为已装船提单。对于接受收货待运提单或者已装船提单,货物贸易合同和信用证必须明确约定。如同绝大多数的货物贸易合同,本案所涉的货物贸易合同和信用证约定的提单为已装船提单。
(二)倒签提单的侵权性质已装船提单的签发日期应当是货物装船完毕的日期。在货物尚未装船之前签发已装船提单的行为,俗称倒签提单。将提单的签发日期提前于货物装船完毕日期的行为,被称为倒签提单。本案中,货物于1998年1月22日装船完毕,而提单的签发日期为1998年1月20日,显然,提单被倒签了。对此,各方当事人并没有异议,一、二审法院的认定也是一致的。
关于倒签提单行为的性质及责任,法律上没有规定,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分歧较大。本案就反映了这一方面的分歧。倒签提单行为违反了签发提单应当具有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危害了海上货物运输和国际贸易秩序,侵害了收货人的利益,承运人或者其他人应承担因此造成收货人的损失。这是海事司法界的共识。然而,对于倒签提单行为的责任属性,责任范围,理论上和实践中分歧很大。有观点认为倒签提单是违约行为,因为承运人和收货人之间存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基于该合同关系,承运人具有在货物装船完毕之后才能签发已装船提单的默示合同义务,承运人倒签提单,违反的就是该合同义务。有观点认为倒签提单是侵权行为,因为倒签提单行为违反的是法律规定的承运人真实签发提单的义务,而不是合同义务。也有观点认为倒签提单行为是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倒签提单行为既符合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也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具有违约和侵权的双重特征,所以,收货人可以选择提起合同之诉或者侵权之诉。还有观点认为倒签提单行为是缔约过失行为,承运人倒签提单行为违反的是先合同义务,既法律规定承运人在缔结运输合同时应当遵守的如实签发提单的义务,而不是依法成立的运输合同本身的义务。
审理本案的一、二审法院都认为倒签提单属于侵权行为,承运人应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收货人因此造成的损失。二审法院还认为实际承运人克罗地亚航运公司也应承担责任,理由之一是承运人的责任适用于实际承运人,理由之二是实际承运人应当知道承运人倒签提单并有义务予以拒绝。关于理由之一,前面已经论述。关于理由之二,其是否成立应还有商榷的余地。这里,笔者仅想指出,既然将倒签提单定性为侵权行为,其责任主体理当是行为人,即签发提单的人,在由船长签发提单的情况下,视为代表承运人签发;在由代理人代签提单的情况下,则委托人(被代理人)为提单签发人。实际承运人没有实施签发提单的具体行为,将其作为倒签提单行为的责任主体,似乎缺乏理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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