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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西尼亚”轮倒签提单侵权纠纷案
www.todaytex.com 2009年02月13日 来源:中国物流与采购网 作者:佚名 浏览次数:
【律师代理词】
一、原告律师的代理词
原告委托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许光玉律师认为:本案提单载明货物装船日期为1998年1月20日。但该轮在贝迪港装完货物时间为1998年1月22日,开航时间为1998年2月7日。被告显然倒签提单,侵犯湛江食品公司合法权益。因货物迟到,湛江食品公司不能按内贸购销合同约定日期交货。国内买方均终止合同,并要求湛江食品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共1,285,000元人民币。上述船舶抵达湛江港后卸货,发现货物严重损坏。货物实际损失净重1,072.764公吨,折合经济损失人民币2,252,804.4元。为了减少损失,根据被告代表的要求,对船舱内残损货物进行分卸分堆,分卸增加了卸货困难而产生了额外费用,分堆增加了仓储面积额外增加仓租。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简称“广东商检局”)检验结果表明,货物短重76.2吨。湛江食品公司将货物处理完毕后,各项损失如下:违约金损失1,285,000元,支付信用证项下货款损失6,016,436.84元,仓租费损失289,416.51元,困难作业费损失20,000元,关税损失1,011,357.75元、包装物料费损失192,600元、商检品质及重量检费损失41,525元,植检检验费24,494元、港口卸船包干费损失681,451.92元,信用证开证费损失848,707.62元,保险费损失188,961.82元,可得利润损失1,875,843.27元,1998年2月20日起至1999年3月24日信用证货款利息2,378,496.41元。以上损失共14,854,291.14元。被告为了使发货人顺利结汇,违背事实,倒签提单,使提单项下货物市场风险全部非法的转嫁给湛江食品公司。被告的倒签提单行为属故意的侵权行为,因其侵权行为造成湛江食品公司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货损和短货是由于被告未尽谨慎积载、照料货物,以及船舶不适货等原因造成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越海航运公司是所承运船舶的船东,是实际承运人,克罗地亚航运公司是船舶经营人,实际经营该船舶,幸运海路公司是提单上承运人,属合同承运人,上述的所有损失应由被告越海航运公司、克罗地亚航运公司、幸运海路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在诉讼中,保险人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依据货物保险合同赔偿了湛江食品公司货损货差损失,依法应将索赔权利(包括本诉讼中相关权利)转移给保险人,由保险人代位求偿。
二、被告律师的代理词
被告越海航运公司委托代理人,广东海事律师事务所陈向勇律师和赵淑州律师认为:越海航运公司是“罗西尼亚”轮的登记船东。越海航运公司将该轮光租给克罗地亚航运公司。根据光船租赁合同,克罗地亚航运公司应对船舶在光船租赁期间所产生的风险和损失承担责任,越海航运公司作为出租人不应对此负责。因此,应当驳回湛江食品公司对越海航运公司的起诉。本案属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货物起运地在印度,根据本案提单背面条款第2条规定,本案应当适用《海牙规则》和《海牙-维斯比规则》。根据《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和《1925年印度海上货物运输法》关于承运人的定义,越海航运公司从未与托运人或湛江食品公司签订过任何运输合同,不是本案的承运人。本案提单是BDV公司代表被告幸运海路公司签发的,因此,幸运海路公司是承运人。越海航运公司和克罗地亚航运公司以及“罗西尼亚”轮船长对倒签提单不知情。湛江食品公司从来没有因为货物推迟装运而拒绝承兑信用证或拒付货款的意思表示,其起诉越海航运公司和克罗地亚航运公司的目的是将商业风险转嫁给无辜的第三方。湛江食品公司与海港公司、麻章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的交货日期为1998年2月19日。而船舶在起运港装货完毕的日期为1998年1月22日。如果不是船舶在装货港办理离港手续耽搁了16天,船舶完全可以在2月19日前到达卸货港并交付货物。因此,船舶不能预期抵达卸货港的原因不是倒签提单。湛江食品公司诉称的各项损失与倒签提单无关。湛江食品公司提出的所称倒签提单索赔请求不能成立,依法应当驳回。
被告幸运海路公司委托代理人,广州中诚律师事务所林一华律师、陈玉生律师认为:越海航运公司是“罗西尼亚”轮的船舶所有人,幸运海路公司不是该轮船东。BDV公司不是幸运海路公司的代理人,而是幸运海路公司的下一手租家惠顿公司的船舶代理。幸运海路公司也从未授权BDV公司代表幸运海路公司签署任何提单。幸运海路公司是从上一手NORTHSHIELD LIMITED处租来该轮,然后再租给惠顿公司,均使用金康租约。幸运海路公司与NORTHSHIELD公司签订的租约第10条规定:“提单应按1994年的康金(CONGENBILL)格式,依本租约的规定,交给船长签发,或者交船舶代理签发,但前提是出租人已书面授权代理签发,并将该授权书,并将该授权书提供一份复印件给租船人。”BDV公司在没有得到授权的情况下,无权代理幸运海路公司签发提单。据幸运海路公司所知,NORTHSHIELD公司与船东或经营人之间的租约也有同样的条款的金康租约,依此类推,有权签发或授权代理签发提单的,只有船东或经营人。实际上,湛江食品公司据以起诉的提单,是由原来的共12份提单合并后换签成的。这12份原提单,是船舶代理代表船长签发的,这也说明BDV公司是明知其只能根据船长或船东的书面授权代船长签发提单。幸运海路公司在得到该提单复印件后,曾向下手租家惠顿公司提出抗议。据上分析,幸运海路公司不是本案提单项下的承运人。如果湛江食品公司所称的倒签提单是事实的话,也不是幸运海路公司的行为。如前所述,幸运海路公司从未自己或授权他人签发提单,更谈不上倒签提单。因此,幸运海路公司对湛江食品公司没有任何侵权责任。请求法院驳回湛江食品公司对幸运海路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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