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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西尼亚”轮倒签提单侵权纠纷案
www.todaytex.com 2009年02月13日 来源:中国物流与采购网 作者:佚名 浏览次数:
1997年9月4日,幸运海路公司作为船东与承租人惠顿公司签订了一份航次租船合同,船舶名称待幸运海路公司指定,租船合同采用1994年金康合同格式。该租船合同第10条规定:“应按照1994年修正的康金格式提单,在不影响本租船合同前提下,由船长或经船东书面授权的代理人签发提单。如果是后者,应向承租人提供授权书的副本。承租人应对船东因签发其条款和内容所规定的责任超过船东和承租人签订的租船合同规定的责任,而引起所有后果和责任给予赔偿。”1997年11月26日,ASA公司作为船东与承租人NORTHSHIELD LIMITED公司签订了一份航次租船合同,船舶名称为“罗西尼亚”轮,租船合同采用1994年金康合同格式。同日,NORTHSHIELD LIMITED公司作为船东与承租人幸运海路公司签订了一份航次租船合同,船舶名称为“罗西尼亚”轮,租船合同采用1994年金康合同格式。1998年1月21日,BDV公司发给幸运海路公司的一份传真中称:根据惠顿公司和幸运海路公司之间的租约,BDV公司是租家的代理,船舶进出港手续由该公司安排,代理费依据船代协会制订的费率表计算。
根据“罗西尼亚”轮船舶登记证书上记载,该轮船东为越海航运公司。该轮船长在法院调取的该轮船舶登记证书复印件上记载:该轮船东为越海航运公司,二船东为ASA公司,管理人为克罗地亚航运公司。
湛江食品公司为了出售“罗西尼亚”轮所卸载的货物,在1998年3月11日至8月24日期间,共与他人签订了21份销售合同,合同单价最高的为每吨2300元,最低的为每吨500元。根据湛江食品公司提供的销售发票统计,该公司共售出豆粕11,060.9652吨,总金额15,772,949.46元,平均单价为1,426元。
湛江食品公司提供的1999年3月29日湛江市物价局商品价格科出具的《1998年湛江市豆粕市场销售价格》记载:1月份豆粕价格为2650元,2月份为2550元,3月份为2250元,4月份为2100元,5月份为1750元,6月份为1300元,7月份为1150元,8月份为1100元,9月份为1100元,10月份为1100元,11月份为1200元,12月份为1200元。广东省价格事务所1999年6月2日给广东海事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黄豆粕价格的复函》记载:1997年12月至1998年1月印度产黄豆粕价格为1850元/吨,上下浮动约3%;1998年6月至1998年10月印度产黄豆粕价格为1650元/吨,上下浮动约5%;由于黄豆粕的价格不属于国家定价,其价格受市场及批量影响较大,故以上价格仅供参考。广东省价格事务所1998年5月给广东海事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印度产黄豆粕价格的函复》记载:1998年2月份黄豆粕(印度产)价格为1830-1850元/吨(国营粮食部门成批批发价),3月份为1800-1820元/吨,5月份为1680-1700元/吨。
1998年2月19日,湛江食品公司向湛江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支付货物品质、重量检验费41,525元。3月15日,向湛江港务局支付“罗西尼亚”轮困难作业费20,000元。4月13日,向湛江海关支付货物进口关税1,011,357.75元。4月14日,向湛江动植物检疫局支付检疫费24,494元。7月2日,购买纤维袋180,000只,支付192,600元。7月20日至9月2日期间,根据与湛江海通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签订的《港口包干费协议》,向湛江海通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支付港口包干费681,451.92元。9月24日,向湛江海通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支付货物堆存费289,416.51元。根据湛江食品公司提供的《汇、付款项通知单》、银行进帐单和支票存根记载,1998年4月6日、1999年1月29日,分别向海港粮油公司和汇源公司支付上述两购销合同项下的违约金771,000元和514,000元,共计1,285,000元。
二、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
(一)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倒签提单的行为,而倒签提单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因此,三被告应当对原告因为被告的侵权行为所导致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为此,原告向广州市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一)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湛江食品公司上述因倒签提单造成的经济损失14,854,291.14元;(二)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湛江食品公司利息损失(信用证项下货款损失6,016,436.84元的利息计算,从1999年3月2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利率按每年20%计算;其他损失利息从1998年5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利率按每年8.64%计算)。
(二)被告的答辩意见被告越海航运公司认为,本案不属于侵权损害赔偿纠纷,而属于合同纠纷,自己也仅仅是光船的出租人而非承运人,同原告没有合同法律关系,因此,不应当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幸运海路公司根据不是本案提单项下的承运人,即便原告所主张的倒签提单的侵权行为成立,该侵权行为也不是自己所为,因此,根本不用对原告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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