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规定
为使外商投资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外商投资的有关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我国政府制定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有关政策,编制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作为审批外商投资企业和指导外商投资项目的依据。这一政策规定将外商投资项目分为三类。
(一)鼓励类投资项目。设立鼓励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外经贸部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二)限制类投资项目。分为限制类(甲)和限制类(乙)两个小类。对列入限制类(甲)的外商投资项目,仍由外经贸部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对列入限制类(乙)的外商投资项目,其申请的项目建议书由国务院待业归口部门审批,其申请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计划主管部门或企业技术发行主管部门审批。
(三)禁止类投资项目。对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任何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均不得举办。
二、进出口税收优惠
(一)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鼓励类和限制类(乙)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简称五类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利用投资总额以外的自有资金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上述投资总额以外的自有资金指:企业储备基金、发展基金、折旧和税后利润。
上述进口商品的用途必须是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对本企业原有设备更新、维修或技术改造。
进口商品免税范围应是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设备、配件、备件,且不属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以及与上述设备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包括随设备进口或单独进口)。
者因进行设备更新、维修或技术改造,需进口属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内的自用设备及配套技术(晃包括配件、备件),经国家待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出具《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同类设备证明》,也可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五类企业(不受地方报外经贸部备案的外商投资企业名单、总署关税司转发外商投资企业清单和项目确认书等有关条件
的限制)进口上述物品,需到企业所在地直属 海关 办理备案及征免税手续,并按以下情况提供 单证 资料。
1.进口商品用途是对本企业原有设备更新或维修的,需提供以下 单证 资料:
(1)五类企业的原审批部门或颁发确认书部门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
(2)进口发票、合同以及国家规定的许可证明和 海关 认为必要的其他 单证 资料(如装箱单、说明书等);
(3)确需进口属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内的设备及配套技术,须提供国家归口管理该类产品的待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同类设备证明》。
2.进口商品用途超出更新或维修范围进行技术改造,需提供以下单证资料:
(1)五类企业均由省级或国家经贸委按审批权限出具《技术改造项目确认登记证明》;其中产品出口型和先进技术型外商投资企业还需分别另附外经贸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面上外经贸厅局出具的《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确认书》和《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确认书》;
(2)进口发票、合同以及国家规定的许可证明和 海关 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资料(如装箱单、说明书等);
(3)确需进口属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内的设备及配套技术,须提供国家归口管理该类产品的待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同类设备证明》。
(三)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在投资总额内进口不属于《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中的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是指设立在外商投资企业内部或单独设立的专门从事产品、技术开发的研究机构,海关凭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委,经贸委或外经贸厅局出具的《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项目确认书》掌握。
进口下列设备不能免税:
构成生产规模的超过实验室外或中试范畴进口的设备;
船舶、飞机、特种车辆、施工机械等。
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需到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办理备案及征免税手续,并需提供以下单证资料;
1.审批部门按审批权限出具的《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项目确认书》;
2.外经贸部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在企业内部设立的则提供企业原批准证书);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4.企业的合同、章程;
5.进口发票、合同以及国家规定的许可证件和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资料(如装箱单、说明书)等。
三、进出口许可证规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进口本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和物资,属于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应向主管部门申领进口货物许可证。
外商独资企业以及“四胞”投资企业进口本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和物资,免领进口货物许可证。
对开展以进口食糖、棉花、植物油、羊毛、天然橡胶等五种商品为原料的来料加工项目,其进口料体应申领进口许可证。
外交投资企业为履行出口产品合同所需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和包装物料,免领进口货物许可证,由海关按保税货物监管。但进口属于国家实行加工贸易进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应申领进口许可证。
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内销产品所需进口的上述料件,属于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应申领进口货物许可证。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属于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应申领出口货物许可证。
外商投资企业只能出口本企业在经营范围内生产、加工、制造的产品,不得收购其他企业生产的产品出口。如为解决企业外汇收支平衡总是需购买非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出口,应向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批准,海关凭外线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放行。
四、外商投资企业免税进口货物的监管年限
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进口的货物,属于海关监管货物,由海关按规定的年限进行监管。监管年限从减免税进口货物放行之日起计算。
(一)下列享受税收优惠的进口货物监管年限为:
1. 船舶、收音机及建筑材料(包括钢材、木材、胶合板、玻璃等)8年;
2. 机动车辆和家用电器6年;
3. 机器设备和其他设备、材料等5年。
(二)减免税进口货物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在国内转卖或销售的,企业应当按照其使用的时间折旧估价,补征进口税款,海关折旧补税的计算公式为:
实际使用月份
监管年限×12
(三)减免税进口货物超过海关监管年限的,企业可以向海关提出解除监管申请,经主管海关核准后,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减免税进口货物解除监管证明》。
(四)未列入海关监管年限的减免税进口货物,实际处理时,海关根据货物使用情况进行估价,补征关税。
五、外商投资企业减免税货物的解除监管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的减免税货物达到海关监管期限,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自行处理,必须先向
主管海关申请解除监管,并且在办理相应海关手续后才能自行处理。
企业申请办理解除减免税货物海关监管手续时,应提供的资料包括:
(一) 原货物进口时的《进口货物 报关单 》(正本)
(二) 原《登记手册》(复印件)
(三) 海关需要的有关资料等。
海关收到企业提供的有关资料,经审核齐全、有效,会给企业开具盖有行政印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减免税货物解除监管证明》。企业拿到该《解除监管证明》后,就可以自行处理有关减免税货物。
海关监管年限已满的进口汽车,经进口人提出请示海关可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凭此向交通管理机关缴销原黑车牌,办理过户手续和申领新的行车牌照。至于企业倒闭后的海关监管车辆,属于外商个人的,海关应责令进口人将车辆退运,属于原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的,可允许凭进口许可证办理进口手续或直接办理退运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