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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Containers)试验、检查、批准和维修规则

作者:好贸易商务网 来源:www.todaytex.com 发布时间:3-4 19:12:38
第一章批准总则

第一条安全合格牌照

1.依照本附件附录的规定,安全合格牌照应永久地装置在每一获得批准的集装箱在靠近为官方使用而颁发的其他批准牌照旁的明显而又不易损坏的部位上。

2.(1)牌照上应至少用英文或法文写明以下情况:

“CSC安全合格”

批准国和批准证明书

出厂日期(年、月)

集装箱制造厂产品号,如为号码不详的现有集装箱,则由主管机关指定号码。

最大营运总重量(公斤和磅)对1.8g[g是重力加速度的符号。——原注]的允许堆码重量(公斤、磅)横向推拉试验负荷数值(公斤、磅)

(2)在牌照上应留有空白处,以便依照本条第三款和附件二6、7两项试验的要求加上端壁和(或)侧壁强度值(系数)。在牌照上还应留有填写第一次以及以后的维修、 检查日期(年、月)的空白处。

3.如主管机关认为新集装箱在安全方面已满足本公约的要求,并且,此类集装箱端壁和(或)侧壁强度数价(系数)设计为大于或小于附件二中规定的数值,则应将数值在安全合格牌照上注明。

4.安全合格牌照的存在并不排除展示这样的标记或其他现行规定所要求的其他资料的必要性。

第二条维修

1.箱主应负责维修集装箱,使其处于安全状态。

2.获得批准的集装箱的箱主,应依照有关缔约国批准或规定的程序,在适合营运条件的一定间隔期限,对集装箱进行检验或使之接受检验。安全合格牌照上应当标明,新集装箱应在某一日期(年、日)以前进行第一次检验的日期。

3.集装箱在某一日期(年、月)以前作重新检验的日期应在安全合格牌照上或可能靠近安全合格牌照处清晰地标明,并应以批准或规定有专门维修程序的缔约国所能接受的方式标明。

4.从出厂日期到第一次检验日期的间隔期不得超过5年。集装箱的相继检验和现有集装箱的重新检验的间隔期,不得超过24个月。所有检验都应确定该集装箱是否具有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缺陷。

5.本规则中有关缔约国是指在箱主定居或设有总部的领土上的缔约国而言。

第二章定型设计的新集装箱的批准规则

第三条新集装箱的批准

根据本公约规定,为达到安全合格的目的,所有新集装箱都应符合附件二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定型设计的批准

对于提出申请批准的集装箱,主管机关应审查其设计并亲自观察样箱的试验,以保证集装箱符合附件二规定的要求。当主管机关认为满意后,应将该集装箱符合本公约的要求一事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且,该书面通知应授权制造厂在定型设计系列的每个集装箱上装置安全合格牌照。

第五条按定型设计批准的规定

1.按定型设计系列制造的集装箱,在向主管机关提出批准申请时,应连同将获得认可的定型设计集装箱的设计说明书,图纸以及主管机关可能所需要的其他资料,一并送审。

2.申请人应说明由制造厂对申请批准的定型设计集装箱规定产品号码。

3.呈递申请书时还应附有制造厂的保证,他将:

(1)在主管机关可能希望检验时,应向他提供此种定型设计的集装箱

(2)告知主管机关有关设计或说明书中的任何改变,经获得批准后,方能在集装箱上装置安全合格牌照;

(3)只在定型设计系列的每个集装箱上装置安全合格牌照,而不装置在其他集装箱上。

(4)保存一份按定型设计制造的集装箱的记录,该记录中至少应包括认可的制造厂产品号码、交付日期和货主的姓名及地址。

4.主管机关可以批准按认可了的定型设计的修改来生产集装箱,如果他认为这些修改在定型设计批准过程中不会影响实验的效果。

5.除非主管机关满意地认为制造厂已制定内部生产管理条例,保证其所制造的集装箱与获得批准的样箱相符,否则,主管机关不应在定型设计批准的基础上授权制造厂装置安全合格牌照。

第六条生产过程中的检验

为保证同一定型设计系列的集装箱按着获得批准的设计进行生产,主管机关应在该定型设计系列集装箱生产过程中的任一阶段,对其认为必要的部件进行检验和试验。

第七条通知主管机关

在按获得批准的定型设计制造的每一新系列集装箱开始生产以前,制造厂必须通知主管机关。

第三章单个批准的新集装箱批准规则

第八条单个集装箱的批准

经过检验和当场试验,如主管机关满意,认为该集装箱符合本公约的要求时,对单个集装箱可予批准。主管机关满意时应将此项批准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该书面通知应授权申请人在集装箱上装置安全合格牌照。

第四章现有集装箱的批准的规则

第九条现有集装箱的批准

1.自本公约生效起5年内,现有集装箱的箱主须向主管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1)出厂地点和日期;

(2)集装箱制造厂的产品号码;

(3)最大营运总重量;

(4)①该类集装箱海运 和(或)内陆运输中安全营运至少两年以上的证明

②使主管机关满意的证明,即集装箱系列按定型设计制造,而该项设计已经过试验,除有关端壁和侧壁强度试验的技术要求外,均已符合附件规定的技术条件,或

集装箱制造达到标准的证明,而这些标准,除端壁和侧壁的强度试验的技术要求外,被主管机关认为是相等于附件二规定的技术条件。

(5)对1.8g的允许堆码重量(公斤和磅)

(6)安全合格牌照所需要的其他资料,主管机关经过调查,应将是否给予批准以书面形式通知箱主;如给予批准,在按本规则第二条对有关集装箱进行检验后,该书面通知应使箱主有权在该集装箱上装置安全合格牌照。

2.对不能依照本规则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批准的现有集装箱,可根据本附件第一或第三章规定提请批准。附件二关于端壁和侧壁强度的要求,不适用于该类集装箱。主管机关如对该类集装箱已被使用一事感到满意,可以放弃提交图纸和试验的要求,但仍需要进行必要的举吊和箱底强度试验。

附录

按下列格式制备的安全合格牌照应采用永久、耐腐、防火的长方形牌子,其尺寸不得小于200毫米×100毫米。“CSC安全合格”字母不得小于8毫米(高度)其他字体和号码不得小于5毫米(高度),并应在牌面上刻印成凸凹或用其他永久而清晰的方式标示出来。

1.如下页表列第一行的批准国家和批准证明书(批准国家应用在标示国际公路运输中车辆登记国的标识符号加以标示)。

2.出厂日期(年、月)。

3.集装箱制造厂产品号码,或如现有集装箱的号码不详,则标上由主管机关指定的号码。

4.最大营运总重量(公斤和磅)。

5.对1.8g的允许堆码重量(公斤和磅)。

6.横向推拉试验负荷数值(公斤和磅)。

7.只有在端壁的设计承担负荷小于或大于最大允许载货重量的0.4倍即0.4P时,侧壁强度才能在安全合格牌照上加以注明。

8.只有在端壁的设计承担负荷小于或大于最大允许载货物重量的0.6倍即0.6P时,侧壁强度才能在安全合格牌照上加以注明。

9.如牌照用来做维修检验时间证明时,须填写新集装箱第一次维修检验日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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