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年代以前,日本的进口产品多为原材料或劳动密集型产品,与国内行业很少发生冲突。日本政府对国内 反倾销 申诉的态度也比较谨慎,一般先通过外国出口商与本国生产商双方协商来解决,不倾向于采取严厉的 反倾销 措施。自80年代中后期开始,日本经济向内需主导型转变,逐步扩大了其它国家工业制成品的进口,导致进口压力不断增大,同时一些国家也强烈要求日本进一步开放国内市场。这些都促使日本产业越来越频繁地求助于 反倾销 手段。
1991年11月,日本有关产业对从中国、挪威和南非三国进口的硅锰合金产品提起反倾销申诉。日本政府于1993年最终裁决对我国此后向日本出口的硅锰铁合金征收反倾销税。
日本反倾销法律的国内法渊源主要有三项:《 海关 和关税法》、《反倾销和反补贴命令》、《关于反倾销及反补贴程序的说明》。《 海关 和关税法》中关于反倾销的规定主要是第九条。《反倾销和反补贴命令》是日本内阁为了实施《 海关 和关税法》第九条而制定的。日本内阁还通过了《关于反倾销及反补贴程序的说明》,对如何实施《海关和关税法》第九条及《反倾销和反补贴命令》作了具体的规定,事实上它是日本反倾销法的实施细则。
在日本,负责处理反倾销案件的行政机构有三个:即大藏省、有关产业主管省和通产省。这三个机构共同负责反倾销调查工作。实践中,所有的反倾销调查事项均由这三个机构各自派出几个人共同组成调查小组进行,但反倾销终裁权由大藏省单独行使。
日本《海关和关税法》规定,对日本产业有利害关系的任何日本人都可以提起申诉,要求政府对某种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但应以日本产业整体的名义提出。受到申诉后两个月内,大藏省、该产业的主管省和通产省应共同讨论并作出是否进行反倾销调查的决定。日本没有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那样的独立行政机构,反倾销调查通常由三省联合进行。
《关于反倾销及反补贴程序的说明》规定,反倾销调查终结之日起一年后,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日本政府提供证据,要求复审。日本法律未规定对反倾销事务的司法审查程序,反倾销行政自由裁量权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