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热点标签
好贸易商务网
欢迎您访问好贸易商务网,本站各频道将陆续上线,敬请您的关注。
> RSS订阅贸易知识堂 > 外贸宝典 > 外贸法规 > 对部分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产品不再征收出口关税(Tariff)

对部分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产品不再征收出口关税(Tariff)

作者:好贸易商务网 来源:www.todaytex.com 发布时间:8-3 22:45:38

税委会[2008]3号

海关 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月15日起,对部分进入 海关 特殊监管区域的产品不再征收 出口关税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进入所有 海关 特殊监管区域、用于建区和企业厂房的基建物资(以下简称基建物资),入区时不征收 出口关税

上述基建物资不得离境出口,如在区内未使用完毕,由海关监管退出区外。但自境外进入区内的基建物资如运往境内区外,应按海关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纳税手续。

二、对区内生产企业在国内采购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原材料(具体清单见附件),进区时不征收 出口关税 。区内生产企业在国内采购上述原材料未经实质性加工的,不得转入(或销售给)区内非生产企业(如保税物流、仓储、贸易等企业)、直接出境或以保税方式出区。上述享受不征收出口关税的原材料,未经实质性加工出区销往境内区外的,应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三、区内非生产企业(如保税物流、仓储、贸易等企业)在国内采购进区的清单列明原材料不享受该政策。

四、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具有保税加工功能的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和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置区域)。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二月四日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