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财税[2005]119号 【发布日期】07-21 【生效日期】08-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8月1日起取消税号为81110010未锻轧锰、锰废碎料、粉末的 出口退税 政策。具体执行时间按《出口货物 报关单 [ 出口退税 专用]》上 海关 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