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贸批〔2006〕131号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沈阳市、上海市、江苏省、南京市、浙江省、宁波市、福建省、厦门市、山东省、青岛市、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商务部关于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数量跨地区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商贸函〔2006〕1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结合各有关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于4月补充报送的转让申请及证明材料,现公布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数量跨地区转让备案结果(详见附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有关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将跨地区转让备案结果告知本地相关经营者。受让许可数量的经营者可在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申领《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的相关手续。
二、请电子商务中心做好相关数据的技术处理工作。
三、近来,部分地方上报数据中出现了企业代码错误、未按标准类别号填写等情况,给转让备案工作造成不便,希望有关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在数据上报过程中严格核对。
附件:跨地区转让数据汇总表 详情请见:http://bbs.wtojob.com/down/down_218.shtml
商 务 部 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