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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有关规定说明

作者:好贸易商务网 来源:www.todaytex.com 发布时间:12-25 22:36:38

《 港口 危险货物管理规定》为加强 港口 危险货物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2003年8月 29日,交通部以部令2003年第9号颁布了《规定》; 2004年1月1日,该规定与《 港口 法》同时付诸实施。

1、哪些港口作业适用于《规定》 在港口装卸、过驳、储存、包装危险货物或者对危险货物集装箱进行装拆、箱等项作业适用于本规定。

2、《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哪些种类的危险货物

是指列入国家标准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和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国际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水路运输、港口装卸和储存等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毁损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

3、港口经营人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应当具备符合《港口法》规定的港口经营许可条件;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应急设备、设施;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至少有一名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相关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技能;配备足够的具有上岗资格证书的管理、作业人员;具备事故应急预案;取得消防、环保部门核准意见;并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

4、《规定》对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港口设施投入作业前有何要求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码头、库场、储罐、锚地等港口设施投入作业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5、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由哪个部门审核认定

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并作出予以认定或者不予认定的决定。

6、《规定》对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管理、作业人员有何要求

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 培训 ,并经交通部或其授权的机构组织考核。考核合格,取上岗资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7、货物作业委托人应当向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企业提供哪些资料

应当提供正确的危险货物名称、国家或联合国编号、适用包装、危害、应急措施等资料。

8、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哪些事项应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同意

(1)新建、改建、扩建危险货物作业码头、库场、储罐、锚地等港口设施,应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2)申请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未取得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的,不得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3)在危险货物港口装卸、过驳、储存、包装、集装箱装拆箱等作业开始24小时前,应当将作业委托人,以及危险货物品名、数 量、理化性质、作业地点和时间、安全防范措施等事项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征得同意。

9、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哪些事项应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1)在港口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时,企业发现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申报有误的危险货物以及在普通货物或集装箱中发现性质相抵触的危险货物;(2)当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发生事故时,企业应启动事故应急预案,排除事故危害,控制事故进一步扩散,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10、对哪些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企业应当划定作业区域,明确责任人并实行封闭式管理

对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的港口作业。

11、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管理人员可对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企业行使哪些监督检查职权

进入并检查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查阅、抄录、复印相关的文件或者资料,提出整改意见;发现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和应急设备、设施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标准要求的,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发现安全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12、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而不具备相关资质条件的港口经营人,将受到何种处罚

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不具备《规定》第九条有关条件的港口经营人,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经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条件的,取消其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构成犯罪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人员违反《规定》违规操作,应当承担哪些责任

违反《规定》,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人员未按照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的,由港口作业单位予以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予以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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