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蚕丝类出口,按照《蚕丝类出口经营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二、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推荐意见,外经贸部已核定2000年蚕丝类出口经营企业名单;
三、2000年1月1日起,蚕丝类出口许可证由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和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负责发放。本办法所称蚕丝类包括蚕茧和蚕丝,包括 海关 编码前四位为5001--5005的商品。
办法规定,国家对蚕丝类出口实行配额和许可证管理。蚕丝类出口配额的申报和下达,按照外经贸部《关于出口商品配额编报、下达和组织实施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1998]外经贸部管发第980号)执行。
蚕丝类出口由外经贸部核定的具的蚕丝类出口经营。蚕丝类出口企业须加入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丝绸分会,自觉遵守丝绸分会的协调管理规定,积极反映出口情况和问题。根据企业出口经营状况,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外经贸部将每年或两年对蚕丝类出口企业经营资格重新核定,实行动态管理。
蚕丝类出口继续实行限定报关口岸。具体按照1997年国家经贸委、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 海关 总署联合发布的《关于丝类商品出口报关口岸的通知》(国经贸[1997]84号)和《关于丝类商品出口报关口岸的补充通知》(国经贸[1997]38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办法规定,企业申领出口许可证和出口报关时,必须详细注明品种、规格。 海关 严格凭出口许可证、出入境检验疫部口出具的“出境货物通关单”等验放。
三资企业和边贸出口蚕丝类,仍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本办法规定,对有违反协调价格,低价出口行为;串证出口行为;伪报货各、逃避出口配额许可证行为;无出口经营资格擅自经营蚕丝类出口业务行为;其它违反有关外贸管理规定的行为的企业,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扣减出口配额、取消其蚕丝类出口经营资格、直至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等处罚。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