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5]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5月1日起对税则号7208、7209、7210、7211、7212、7213、7214、7215、7216、7217、7219、7220、7221、7222、7223、7225、7226、7227、7228、7229项下的钢材, 出口退税 率下调为11%。具体执行时间按《出口货物 报关单 [ 出口退税 专用]》上 海关 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五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