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5年4月1日起对税则号为7203、7205、7206、7207、7218、7224项下的钢铁初级产品,停止执行 出口退税 政策。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 报关单 ( 出口退税 专用)”上 海关 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ΟΟ五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