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汽车零配件属于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生产企业是指独立核算,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的办法。
出口汽车零配件税率为17%。出口汽车零配件退税率在每个文件附件中,商品代码、商品名称、退税率调整相对应。
参考文件:每个文件都有附件,请查看原文。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低部分商品 出口退税 率的通知》(财税[2007]90号)文件规定,自7月1日起,调整2831项商品的 出口退税 政策,其中包括14种汽车零部件及若干种摩托车产品。
在这次政策调整中涉及6种挂车及半挂车产品,以及汽车用片簧及簧片、车辆用座椅调角器等8种零部件,调整后这些产品在出口时享受的 出口退税 率有不同幅度的减少。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38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提高劳动密集型产品等商品增值税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44号)
将轮胎等部分橡胶制品、主体或全部以人工速生材为原料的部分林产品的退税率由5%提高到9%;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提高部分机电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77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轻纺 电子信息等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9]43号)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9]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