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公布《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二批)(见附件),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商务部、 海关 总署、林业局联合发布的2003年第27号公告同时废止。 附件: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二批)
二OO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件 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二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