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
欧盟是一个统一的市场,因此食品添加剂产品一旦进入某一
欧盟成员国市场,原则上即可在其他成员国自由销售。和其他国家相同,
欧盟也有专项法规对食品添加剂进行管理。
欧盟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是食品中只能含有
欧盟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和成员国允许使用的香料,即使用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
欧盟的相关规定和一般卫生法规的要求。
欧盟食品添加剂立法采取“混合体系”。即通过科学评价和协商,制定出能为全体成员国接受的食品添加剂法规,以肯定的形 式公布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使用特定条件及在某类食品中的最高限量等。
欧盟在食品标签上对食品添加剂也实行管理。
欧盟对食品标签的总体要求,是食品标示不得令消费者对产品的属性产生误解,并规定标示必须按照成分重量的顺序列出所有成分,这包括按配料的名称或E编码或功能分类(如色素、抗氧化剂等)列出食品成分。香料可标示为“香料”或更准确的名称(如香兰素),同时要求特别注明转基因有机物配料、包装气体、甜味剂、阿斯巴甜和阿斯巴甜与安赛蜜混合物、糖醇、金鸡纳霜和咖啡因这些成分。目前,
欧盟不仅在食品的通用标示方面已经立法进行管理,完成了全面协调。对特定食品还制定了附加的法规。如对食品营养成分的标注,
欧盟也作了明确规定,要求必须标明食品的能量指标和蛋白质、碳水化合物、脂肪、糖、饱和物、纤维和钠的含量等等。淀粉糖醇、单和多不饱和物、胆固醇、维生素和矿物质达到一定量之上,也须提供其含量。 为协调各成员国对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的政府监控,
欧盟指导规则规定了食品控制官方机构和相关措施,明确了各成员国控制机构必须遵循的原则,以确保食品添加剂管理协调一致。如
欧盟法规规定,某成员国控制机构判定一个添加剂产品不符合
欧盟食品法规的要求,应将此信息报告
欧盟委员会,
欧盟委员会每星期发布上述通告,告知各成员国采取相应措施。例如,德国报告了一例进口的辣椒酱中使用了未经许可的色素;意大利报告在罐头食品、干燥黑真菌和干胡萝卜的标示不符合要求等。如果某个第三国的食品经常违规,
欧盟可能会决定在所有的
欧盟入境口岸对其进口的产品实行100%的检测。如果进一步的调查证明,从第三国进口的违规食品对
欧盟的食品安全构成威胁的话,
欧盟将禁止从第三国进口此类食品。 对尚未统一立法的食品添加剂,则由各成员国根据各自的国家标准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