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属检验检疫局:
经商商务部,在出口检验环节不再执行《关于发布〈对外经济贸易部、 海关 总署、国家商检局关于禁止纺织品非法转口的规定〉的通知》(〔1993〕外经贸管发第10号)以及《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公布需经商检机构进行查验的出口纺织品目录的通知》(〔1993〕外经贸管发第198号)。为此,总局决定废止《关于发布〈国家商检局关于对纺织品非法转口处罚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检政〔1994〕189号)、《关于印发〈出口纺织品标识查验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检检〔1995〕68号)等与出口纺织品标识查验有关的规范性文件。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局不再对出口纺织品服装实施标识查验和收取标识查验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