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第120号 【发布日期】12-29 【实施日期】01-01
根据商务部、 海关 总署公告第100号《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现发布《发证机构发证目录(进口)》(见附件),并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1种,为消耗臭氧层物质,总计10个8位HS编码(含57个10位HS编码),其进口许可证由各地外经贸委(厅、局)、商务厅(局)签发。在京中央管理企业进口消耗臭氧层物质,其进口许可证由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签发。
二、发证机构应严格按照《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和《进口许可证签发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签发进口许可证。
本发证目录自1月1日起执行。《发证机构发证目录(进口)》同时废止。
附件:发证机构发证目录(进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