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贸批〔2006〕116号
北京市、天津市、沈阳市、上海市、江苏省、南京市、浙江省、宁波市、福建省、厦门市、山东省、青岛市、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四川省、成都市、重庆市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商务部关于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数量跨地区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商贸函〔2006〕1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结合各有关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的转让申请及证明材料,现公布4月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数量跨地区转让备案结果(详见附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有关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将跨地区转让备案结果告知本地相关经营者。受让许可数量的经营者可在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申领《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的相关手续。
二、请电子商务中心做好相关数据的技术处理工作。
三、为顺利做好跨地区转让备案工作,请有关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按照《通知》的规定上报材料,并注意以下问题:
(一)应按输欧、输美标准类别号填写;
(二)传送的电子数据应只提供所在地区经营者的转出数据,不应包括受让数据;
(三)避免重复发送电子数据。
四、对于缺少跨地区转让申请材料或证明材料,转出数量大于实际剩余量,以及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材料的跨地区转让申请,此次备案暂不予办理。
附件:跨地区转让数据汇总表(4月)详情请见:http://bbs.wtojob.com/down/down_214.shtml
商务部 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