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海南、云南、西藏、新疆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加强对《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统一管理,保证我边境省、自治区(以下简称边境省区)与毗邻国家劳务合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商合发[2004]474号)、《商务部关于执行〈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合发[2004]473号)及国家关于开展边境小额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的有关规定,现就边境小额贸易企业申领或换领《资格证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必须持有《资格证书》才能开展与毗邻国家的劳务合作业务。
二、边境省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边境小额贸易企业的《资格证书》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三、边境小额贸易企业新申领《资格证书》时,边境省区商务主管部门应对下列材料进行审核,并报商务部备案:
(一)边境省区商务主管部门对边境小额贸易企业所签劳务合同的批复(原件);
(二)原外经贸部或边境省区外经贸主管部门核准边境小额贸易企业的批复(复印件);
(三)边境小额贸易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四)足额交纳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的凭证(复印件);
(五)《资格证书》及年审申请表。
四、已持有《资格证书》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在申请换领新证时,除应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交回旧证。
五、边境省区商务主管部门应按以下要求填写边境小额贸易企业的《资格证书》:
(一)证书编号的第1位为英文字母B;
(二)经营范围一栏填写“向毗邻国家边境地区派遣所需劳务人员”;
(三)在商务部批准文号一栏标注“边境小额贸易”;
(四)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1年。
六、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应在《资格证书》的有效期满后,将其交回边境省区的商务主管部门;如有新的劳务合作项目,并经边境省区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可按上述程序申领新的《资格证书》。
七、边境省区商务主管部门每年对《资格证书》年审时,应对边境小额贸易企业《资格证书》的发放和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并在年审结束的30日内,将有关情况及收回的《资格证书》一并送商务部(合作司)。
八、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按《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商务部关于执行〈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国家关于开展边境小额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