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口食品加工生产企业的卫生注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第二十九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原国家商检局和卫生部于1984年7月共同制定并发布了《关于发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试行)〉的联合通知》,对全国范围内的出口食品加工生产企业实行卫生注册管理制度。此外,原国家商检局于同年10月,制订发布了《关于公布〈出口食品厂、库最低卫生要求(试行)〉和〈出口食品厂、库注册细则(试行)〉的通知》,规定了出口食品企业注册管理工作的标准和程序。为了适应新的外贸形势和国外对食品卫生质量的进一步要求,指导各地商检局对出口食品加工企业的卫生注册管理工作,原国家商检局于1994年又重新修订并发布了《出口食品厂、库卫生要求》和《出口食品厂、库卫生注册细则》两项基本规定;在1995-1996年,原国家商检局又先后制定发布了《出口畜禽肉及其制品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出口罐头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出口水产品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出口饮料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出口茶叶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出口糖类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出口面糖制品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出口速冻方便食品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和《出口肠衣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以加强对我国出口食品加工企业的质量管理,使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管理工作步入法制化管理轨道。
(二)出口食品监管、检验和放行程序按照《出口食品厂、库卫生要求》,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主管部门的分支机构对所辖地区的出口食品加工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其内容包括:派员检查注册企业的质量体系运行情况;检查加工工序各个环节的卫生规范实施情况;检查和验证关键加工工序的卫生质量记录;抽查成品了解其安全卫生状况等。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主管部门在对注册企业监管期间,发现其违反卫生要求和有关卫生规范的规定时,警告并且通报工厂,或要求其停产整改,暂停其出口报验,或撤销其卫生注册证书。必要时它还可以组织专家组对已卫生注册的出口食品加工企业进行抽查验证。
食品出口前,有关外贸公司或生产厂家要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报验,报验时要附上工厂厂检结果单及其它 单证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贸易合同、国家标准或进口国的要求,对出口食品实施感官品质项目的检验,理化项目的检验,安全卫生项目的检验,以及内外包装物的检验。经检验合格,检验检疫机构签发检验证书或放行单,放行出口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