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财税[2005]133号 【发布日期】08-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9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暂停税则号为27101110的车用汽油及航空汽油和税则号为27101120的石脑油的 出口退税 (含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具体执行时间按《出口货物 报关单 [ 出口退税 专用]》上 海关 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