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要求,现调整并公布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见附件1),之前已公布的有关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的部分文件(见附件2)终止执行。
本公告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经商务(外经贸)部门审批并已在 海关 备案的、涉及此次调整和更新目录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准予其在批准有效期内执行完毕,加工贸易手册到期后不予延期,产品不得内销。
今后将根据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和产业政策要求,每年对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及税号进行调整和更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特此公告 附件:如文
商 务 部 海关 总署 环保总局 二OO四年十月 日
附件1:
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
一、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经贸部公告2001年第19号》(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一批、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一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1年第37号》(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二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1年第36号》(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三批);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2年第25号》(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四、五批,不包括第四批中已调整为限制进口的甘蔗糖蜜(17031000)和其他糖蜜(17039000)); 5、《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海关总署、林业局公告2004年第40号》(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二批); 6、进口料件属于我国禁止进口商品(包括旧服装,含淫秽内容的废旧书刊,含有害物、放射性物质的工业垃圾等)。
二、加工贸易禁止进、出口货物 1、为种植、养殖等出口产品而进口的种子、种苗、种畜、化肥、饲料、添加剂、抗生素等。
2、冻的鸡翼尖、鸡爪、鸡肝及其他鸡杂碎(进口商品编码:02071429)。
3、下列废机电产品和废料
4、旧机电产品(见下表)(在出口加工区和保税区内开展维修复出业务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