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贸函〔2004〕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中国丝绸工业总公司,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
根据2005年度出口配额总量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中央管理企业提出的申请,现下达2005年度部分蚕丝类商品出口配额。现就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自2005年1月1日起将取消坯绸和部分蚕丝类商品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此次下达配额量仅用于2005年1月1日后继续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蚕丝商品(含厂丝和其他丝),即 海关 编码前四位为5001—5003的商品。
二、2005年度蚕丝类商品配额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中央管理企业的申请额度和2004年相关产品配额使用情况进行分配。
三、请各地主管部门尽快将配额分配给有关出口企业,并将配额二次分配方案于2005年1月31日前报我部(外贸司)审核备案,同时抄送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
四、有关边境省、自治区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本地区国家重点管理商品边境贸易出口管理工作。根据我部下达的蚕丝类商品边境贸易出口配额合理安排出口,并将配额二次分配方案于2005年1月31日前报我部(外贸司)审核备案,同时抄送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
附件:2005年度部分蚕丝类商品出口配额安排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2005年度部分蚕丝类商品出口配额安排表 地区 蚕丝(含厂丝和其他丝) 合计 14700 中国丝绸工业总公司 100 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 500 北京 150 天津 100 河北 200 黑龙江 50 辽宁 200 吉林 50 河南 100 山东 1700 青岛 200 海南 400 安徽 400 江苏 2000 浙江 3000 宁波 300 上海 550 广东 2000 广西 200 四川 1000 重庆 800 陕西 150 云南 50 云南(边贸) 100 西藏自治区 50 西藏(边贸) 100 贵州 50 江西 50 湖南 50 新疆 50 大连 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