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对《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三批)(2001年第36号公告)中个别货物进行调整,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