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和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商务部 令第10号),商务部对《实行进口报告管理的大宗农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将鲜奶、奶粉和乳清(具体目录见附件1)纳入《目录》,自2009年8月1日起对上述品种实行进口报告管理。
二、商务部委托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负责鲜奶、奶粉和乳清进口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分析和核对等日常工作。
三、进口鲜奶、奶粉和乳清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向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备案,并将备案登记表抄报注册地省级及计划单列市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在京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直接抄报商务部(对外贸易司)。备案登记表见附件2。
四、进口鲜奶、奶粉和乳清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按照《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和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商务部 令第10号)履行有关进口信息报告义务。
五、商务部每半个月一次(遇节假日顺延),在商务部政府网站“大宗农产品进口信息发布专栏”发布有关进口信息。
特此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二〇〇九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