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商务部 海关 总署 【发布文号】商务部、 海关 总署公告2005年第38号 【发布日期】06-19 【生效日期】06-20
自2005年6月20日起,对从香港运往内地实施外发加工的列入《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目录》的纺织品,出口返回香港时,对已获得《内地加工纺织品OPA证明》的,不需向商务部门申领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 海关 凭香港工业贸易署签发的《内地加工纺织品OPA证明》办理验放手续。
附件:内地加工纺织品OPA证
二OO五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