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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38号关于OPA产品免领出口自动许可证的公告

作者:好贸易商务网 来源:www.todaytex.com 发布时间:5-10 1:59:38

【发布单位】商务部 海关 总署 【发布文号】商务部、 海关 总署公告2005年第38号 【发布日期】2005-06-19 【生效日期】2005-06-20

自2005年6月20日起,对从香港运往内地实施外发加工的列入《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目录》的纺织品,出口返回香港时,对已获得《内地加工纺织品OPA证明》的,不需向商务部门申领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 海关 凭香港工业贸易署签发的《内地加工纺织品OPA证明》办理验放手续。

附件:内地加工纺织品OPA证

二OO五年六月十九日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38号关于OPA产品免领出口自动许可证的公告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38号关于OPA产品免领出口自动许可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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