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类型】 海关 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 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号】 海关 总署公告第79号 【发文机关】 海关 总署 【发布日期】 12-29 【生效日期】 1-1
【效力】 [有效]
《关税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自1月1日起实施。现将《关税实施方案》公告如下:
一、进口关税调整
(一)根据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的关税减让义务,对进口关税作如下调整:
1.降低“进口税则”中聚乙烯等45个税目的最惠国税率(见附件1),其余税目的最惠国税率维持不变;
2.对9个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继续实行海关核查管理,税目税率不变(其中无线电话电报装置的天线按新增税目85177070执行);
3.对小麦等8类45个税目的商品实行关税配额管理。对尿素、复合肥、磷酸氢二铵三种化肥的配额税率执行1%的税率。对配额外进口的一定数量棉花实行5%-40%滑准税,对滑准税率低于5%的进口棉花按0.57元/公斤从量税计征。其他商品的税率维持不变(见附件2);
4.对感光材料等55种商品继续实行从量税、复合税。
(二)对乳品加工机器等部分进口商品实行暂定税率(见附件3)。
(三)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或关税优惠协定,对有关国家或地区实施协定税率:
1.对原产于韩国、印度、斯里兰卡、孟加拉和老挝的部分商品继续实行“亚太贸易协定”协定税率,其中部分税率进一步下调(见附件4[1]);
2.对原产于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新加坡、泰国、菲律宾、越南、缅甸、老挝和柬埔寨的部分商品,继续实施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协定税率;
3.对原产于智利的部分商品继续实施“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协定税率,其中部分税目的税率进一步下调(见附件4[2]);
4.对原产于巴基斯坦的部分商品继续实施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区“早期收获”和“全面降税”协定税率,其中部分税目的税率进一步下调(见附件4[3]);
5.对原产于中国香港的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的产品继续实施零关税,其中新近完成的原产地标准核准的产品有16项(见附件4[4]);
6.对原产于中国澳门的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的产品继续实施零关税;
上述协定中涉及税则税目调整的,以公告中税则税目为准。
(四)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或关税优惠协定以及国务院有关决定,实施特惠税率:
1.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框架下,继续对原产于老挝、柬埔寨和缅甸的部分产品实施特惠税率;
2.在“亚太贸易协定”框架下,继续对原产于老挝和孟加拉的部分产品实施特惠税率;
3.对原产于贝宁共和国等30个非洲最不发达国家的部分商品继续实施特惠税率,其中扩大了安哥拉共和国对华出口零关税商品范围,给予安哥拉共和国第二批零关税待遇的商品清单见附件5;
4.对原产于也门共和国等5个最不发达国家的部分商品继续实施特惠税率;
上述实施特惠税率的税目涉及税则税目调整的,以公告中税则税目为准。
(五)普通税率维持不变。
二、 出口关税 调整
(一)“出口税则”的出口税率维持不变;
(二)对钢坯等部分出口商品实行暂定税率(见附件6),其中,对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尿素、磷酸铵征收季节性暂定税率,税率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7〕74号执行。
三、税则税目调整
对部分税则税目进行调整(见附件7),调整后,版税则税目共计7758个。
特此公告。
附件:1.进口商品最惠国税率调整表
2.关税配额商品进口税率表
3.进口商品暂定税率表
4.协定税目税率表(4[1]-[4])
5.给予安哥拉共和国第二批零关税待遇的商品清单
6.出口商品暂定税率表
7.税则税目调整表
附件:(略)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