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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盐的增值税税率通知

作者:好贸易商务网 来源:www.todaytex.com 发布时间:2009-12-27 8:05:3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公平税负,缓解制盐企业的经营困难,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盐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9月1日起,盐适用增值税税率由17%统一调整为13%。

二、本通知所称盐,是指主体化学成分为氯化钠的工业盐和食用盐,包括海盐、井矿盐和湖盐。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二○○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抄送: 海关 总署,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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