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亚五国外贸合作法律法规包括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塔吉克斯坦共和国五国外贸合作法规。
四、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
乌兹别克斯坦独立后,为了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采取了许多措施,制定了—系列重要法规,主要目的和任务是鼓励外资大量流入,促进乌兹别克斯坦经济发展,并使其融入世界经济体系;吸引和合理使用外资、吸引知识和其它资源以及现代化工艺和管理经验;鼓励发展外贸。
乌兹别克斯坦自1995年起对其外贸政策、法规进行改革。乌内阁于1995年10月颁布了《关于进一步放宽外贸政策、改善外贸经营》的决议,这是乌独立5年来经贸领域政策变动较大的一次,制定了进 出口关税 税目、税率,缩减了许可证商品清单,简化了外贸业务审批程序。于1996年3月又颁布了《关于完善外贸调节机制的决议》,推出了新的关税税率,特别对 出口关税 进行了大幅度下调。1996年6月18日,颁布了《关于放宽出口政策补充规定》的第219号决议。该决议规定,自1996年7月1日起,取消17类商品的 出口关税 。除此之外,乌兹别克斯坦政府规定自1996年7月1日起,不再禁止糖、酒精、金属矿及精选矿、蛇毒的出口。
为了鼓励出口生产,1997年10月颁布了第1871号《关于鼓励产品工程、服务出口的总统令》,取消了出口许可证和出口关税,仅保留四类专项商品由国家控制出口。为了扩大商品和劳务出口,增加出口产品品种,内阁1998年3月12日批准了《乌兹别克斯坦国家出口发展纲要》,纲要内容包括制定区域和行业出口计划,确保完成出口指数,落实财政来源。国家支持出口,实行出口信贷体制和出口贷款保险体制,提供国家担保。纲要的根本目的是为实现出口稳定增长创造条件,完善出口结构,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资源和生产潜力。
乌兹别克斯坦独立几年来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文件、总统令和政府决议,为扩大对外联系、发展对外经济活动、鼓励出口奠定了法律基础。这些法规包括《对外经济活动法》、《外资出口产品有色金属、黑色金属、贵重金属、石油,天然气、棉花及短绒外商活动保障法》、《税法》、《 海关 法》等,包含一系列旨在吸引外商投资、鼓励生产、调节对外经济活动和商品、工程、服务进出口的减免税等优惠政策。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对外经济活动法》规定的对外经济活动的基本方向是:国际经济与金融合作;对外贸易活动;吸引外资;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境内的投资活动。对外经济活动可以对商品劳务、服务及任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外汇、电力、热力及其它能源、运输工具、知识产权进行买卖或交换。并规定可同外国签订国际间自由贸易协定以取消双方相应的关税、税收、收费和进出口商品的数量限制,以及消除制约商品自由流通的障碍。《乌兹别克斯坦自由经济区法》指出,建立自由经济区的目的是吸引国内外资本、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以便加快该区的经济发展。自由经济区允许法人和自然人从事任何形式的经中有科学生产中心和教学中心,实行专门的旨在发挥科学和生产潜力的法律制度。自由经济区可建成高新技术管理区,科技园区,地区技术改造、设计、发明中心。与乌兹别克斯坦签订了建立自由经济区协定的国家可以相互免征进口税,如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土库曼斯坦、乌克兰、格鲁吉亚、库尔多瓦、白俄罗斯等独联体成员国。
1998年3月31日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内阁颁布了第137号《关于放宽外贸活动限制的补充措施》的决议,该决议规定:
1.自1998年4月1日起,原1871号总统令规定的优惠政策适用对象可以扩大到:各部委、公司、康采恩、协会下属经营出口业务的外贸公司和联合公司利润率优惠除外,允许其在境外开设商店和代表处。
2.允许出口单位经营出口运输,运输经乌兹别克斯坦国家标准局和授权机关出具商品证书的货物,无须经 海关 检验机构检验。
3.免征下列商品进口关税:输出国、原产国同乌兹别克斯坦建立了自由贸易制度;乌兹别克斯坦政府签署的或政府担保的政府间条约、政府间协定项下供货;经政府批准,由国家财政部拨款进口的商品;在乌兹别克斯坦投资总额超过5000万美元的外国法人用于自身生产的商品;展品、广告品;用于出口加工的原材料。
4.现行进口关税表适用对象为同乌兹别克斯坦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国家生产和出口的商品,同乌兹别克斯坦没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国家生产和出口的商品的进口关税税率加倍。
五、土库曼斯坦共和国
为了发展对外经济活动和吸引外资,加快国内经济的振兴,土库曼斯坦独立后不久,于1992年5月,国家议会便通过了《外国投资法》、《对外经济活动法》、《外国特许权法》、《投资活动法》。其中《外国特许权法》对于建立合资企业的外国公司或投资于石油、天然气领域的外商十分重要,通过竞争外商可获得特许权。1993年11月26日,在发布的《总统关于保障外国投资和资本的决议》中,对于上述法律进行了增补。
1993年10月通过《外国租赁法》和《工商会法》。1994年9月23日颁布了《土库曼斯坦商品和原材料交易所法》。1994年11月,总统尼亚佐夫签发了《关于调节土库曼斯坦对外经济活动的措施》的决议。该决议批准了《外资企业、外国公司办事处和代办处办理国家登记程序条例》。1996年6月,又颁布了《土库曼斯坦外资项目登记、批准及监督实施条件》,旨在进一步加强对外资的使用和管理。
土库曼斯坦注意借鉴别国经验,把创办经济特区视为吸引外资、发展合资企业的主要方式之—·。1993年10月,土库曼斯坦议会通过了《自由企业经济区法》。根据这—法律,全国5个州共设立了7个自由经济区。
政府非常注意运用税收杠杆吸引外国投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土库曼斯坦的税收体制相对比较直接,在对外国投资者的税收方面提供了很多优惠。主要税收及优惠有:
利润税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对于在自由经济区内的外资企业,在获得利润的头3年不征利润税;在第二个3年对于外国股份超过30%的企业征收50%利润税,随后的10年减征30%;利润用于再投资或投资于研究、开发、 培训 、环境保护和基本建设免征利润税;对于至少70%的产品出口,且利润再投资于出口生产的企业免予征收利润税;合资企业的外方将利润调回本国可免于征利润税。
关税。土库曼斯坦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对任何国家和组织均无优惠关税税率。对外国投资者作为法定资本的出资而进口的财产,以及石油作业中所使用的所有物资和设备免征关税。为满足企业及雇员自身需要而进口的财产免缴关税。
通过对上述中亚国家在对外经贸方面法律法规的简要分析可以得出以以下结论:
在国际合作中,法规与政策都居于重要的基础地位,可以明确参与国之间的关系,使各国的合作能够有序、顺利地开展,为合作机制运行提供保障。各国政府都非常注重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制定,以此积极改善、推进对外的合作。
对外开放,吸引外资,采纳外国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推进本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是中亚各国的基本国策。对此各国政府都十分重视,都制定了相应的“对外经济活动法”、“外国投资法”、“自由经济区法”等法律法规,为发展外向型经济和合作经济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
中亚国家常以总统令、内阁规定等文件,调节外商和外国投资在其国内的活动,有其积极有效的一面,但有时因频繁的总统令和内阁文件,往往有后面否定前面的政策,政策多变,影响了投资环境的稳定,不利于投资者决策。种种鼓励和扶持政策,比较集中地体现在税收优惠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