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贸函〔2005〕97号 【发布日期】11-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南京、武汉、成都、广州市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商务部下达的输欧盟十类纺织品全国各经营者度第一次可申请数量(商贸函〔2005〕85号),结合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汇总上报的经营者申请,现下达全国经营者度第一次分配方案(详见附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将本通知转发本地区获得出口许可数量的经营者,并按照出口许可数量及《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申领签发工作规范(暂行)》为有关经营者签发相关出口证书。
二、相关经营者应按照出口许可数量安排度内受限纺织品的成交、出运。使用不完的可出口量,应及时上缴。
三、请商务部电子商务中心做好出口许可数量管理数据的技术处理工作。
附件:输欧盟十类纺织品度第一次分配方案(一)
输欧盟十类纺织品度第一次分配方案(二)
输欧盟十类纺织品度第一次分配方案(三)
输欧盟十类纺织品度第一次分配方案(四)
输欧盟十类纺织品度第一次分配方案(五)
输欧盟十类纺织品度第一次分配方案(六)
输欧盟十类纺织品度第一次分配方案(七)
输欧盟十类纺织品度第一次分配方案(八)
输欧盟十类纺织品度第一次分配方案(九)
输欧盟十类纺织品度第一次分配方案(十)
输欧盟十类纺织品度第一次分配方案(十一)
输欧盟十类纺织品度第一次分配方案(十二)
输欧盟十类纺织品度第一次分配方案(十三)
输欧盟十类纺织品度第一次分配方案(十四)
【注:如某企业已获得可申请数量(详见《商务部关于下达全国各经营者输欧盟十类纺织品度第一次可申请数量的通知》商贸函〔2005〕85号)但此次公布的分配方案中并无相应数据的,或者方案中的许可数量与可申请数量不一致的,请立即与当地商务主管部门联系。】 详情请见:http://bbs.wtojob.com/down/down_173.shtml
商务部 二○○五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