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热点标签
好贸易商务网
欢迎您访问好贸易商务网,本站各频道将陆续上线,敬请您的关注。
> RSS订阅贸易知识堂 > 外贸宝典 > 外贸法规 > 海关总署2009年公告

海关总署2009年公告

作者:好贸易商务网 来源:www.todaytex.com 发布时间:2009-9-30 1:58:38

海关 总署2009年第3号公告

(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征收 反倾销 税)

【法规类型】 海关 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号】 海关 总署2009年第3号公告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9-1-19

【生效日期】2009-2-1

【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

2004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征收 反倾销 税,征税时间自2004年2月1日起,期限为5年。在征税期限届满之际,应国内相关企业的申请,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所适用的 反倾销 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09年2月1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苯酚,继续按照海关总署2004年第3号公告、第50号公告和第65号公告规定的产品范围、税率和公式等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二○○九年一月十九日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