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第33号 【发布日期】05-2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倾销 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调查机关”)于2005年 4月13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进行 反倾销 调查。该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54024920、54026920。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初裁决定(见附件)。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初裁决定
调查机关初裁决定,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存在倾销,中国大陆氨纶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同时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保证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现金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 月 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氨纶时,应根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该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54024920、54026920。
对该被调查产品的描述如下: 产品名称:氨纶(或称:聚氨基甲酸酯纤维、聚氨脂弹性纤维,或称斯潘得克斯) 英文名称:polyurethane;或spandex;或elastane 规格:包括各种规格的进口氨纶 物理化学特性:氨纶是一种主要成分为聚氨基甲酸酯的,具有线性链段结构的合成弹性纤维。氨纶具有纤度细、强度高、比重小、弹性模量大等特点,并有优良的耐化学药品、耐疲劳性、耐热性、耐光老化等性能。 主要用途:主要用于高级休闲服、游泳衣、运动装、针织衫、内衣裤、袜子、医用绑带等领域。 对各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率如下: (一)日本公司 日本OPELONTEX 公司(OPELONTEX Co., Ltd.)13.87% 其他日本公司(All Others)61.00% (二)新加坡公司 英威达(新加坡)(INVISTA (Singapore) Fibres Pte. Ltd.)11.50% 其他新加坡公司(All Others)61.00% (三)韩国公司 韩国晓星株式会社(Hyosung Corporation)0% 韩国东国贸易公司(TongKook Corporation) 0% 韩国泰光产业株式会社(Taekwang Industrial Co.,Ltd.)0% 其他韩国公司(All Others)61.00% (四)台湾地区公司 台湾台塑旭弹性纤维股份有限公司(FORMOSA ASAHI SPANDEX CO., LTD)5.09% 其他台湾公司(All Others)61.00% (五)美国公司61.00%
三、征收保证金的方法
自 月 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氨纶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提供相应的保证金。保证金以 海关 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
保证金金额=(关税完税价格×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四、评论
各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可向调查机关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调查机关将依法予以考虑。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调查机关关于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详情请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