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1月1日起(具体执行时间按《出口货物 报关单 [ 出口退税 联]》上 海关 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免)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