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向票据交换所提示支票,与付款提示,有同一的效力。
第三十二条撤销支票付款的委托,仅于提示期限满后行之,始为有效。
发票人不为撤销付款的委托时,付款即于提示期限满后,仍得付款。
第三十三条支票发出后,发票人的死亡或无行为能力,均不得对支票发生任何影
响。
第三十四条付款人付款时,得要求执票人在票上记载收讫字样,并交出支票。
一部分的付款,执票人不得拒绝。
付款人为部分的付款时,得要求执票人在票上记载所收讫的金额,并另给收据。
第三十五条付款人对于背书支票的付款,应负识别背书连续之责,但对于背书签名,不负识别真伪之责。
第三十六条表示支票金额的货币,如为付款地不通用者,得于提示期限内依付款日行市,用付款地(国)通用的货币支付。如未于提示时付款者,执票人得依其意旨,要求付款人,按提示日行市或付款日行市,用付款地通用的货币支付。外国货币的价值,应依付款地的行情定义。但发票人得订明该项金额,应依票上载明的折算率折算。
发票人已指定必须用某种外国货币付方有效者,不适用前述各规定。
表示支票金额的货币,如在发票地与付款地名同而价异者,应以付款地的货币价为准。
第五章划线支票与付账支票
第三十七条发票人或执票人得于支票上划线,使发生下条所述的效力。
划线方式为于支票正面划二条平行线,并得分为普通与特别两种。
普通划线为仅于票面上划二条平行线,或于该人条线内记载“银行也者”或其他同意义的文字者。如于其中载有特定银钱业者的商号,则为特别划线。
普通划线得改换为特别划线,但特别划线,不得改换为普通划线。
涂销平行线或线内所载银钱业者的商号,视为未涂销。
第三十八条普通划线支票,付款人仅得对银钱业者或对付款人的主顾支付之。特别划线支票,付款仅得对平行线内特定的银钱业者,或付款人即后指的银钱业者时,对付款人的主顾支付之。但特定银钱业者,得委托其他银钱业取款。
银钱业者,除由其主顾及其他银钱业者之手,不得取得一划线支票。除其主顾及其他银钱业者外,并不得任何人兑取款项。
支票上具有数处特别划线者,除其上只有二处而人处中之一为票据交换所收款者外,付款人不得支付之。
凡违反以上规定而付款的付款人或银钱业者,应负赔偿损失之责。但赔偿金额,以付票上的金额为限。
第三十九条发票上或执票人得于正面横写“付账”或同样意义的字句,禁止用现金支付。
在此种情形下,付款人仅能以记入贷方或转账或抵消账或清算票据交换所账等方法支付。
凡涂销“付账”等字句者,视为未涂销。
凡违反以上规定而付款的付款人,应负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以支票金额为限。
第六章拒绝付款时的追索权
第四十条支票于期限内提示而不获付款者,若对于被拒绝付款得有下列三项证明时,执票人对于背书人发票人及支票上其他债务人,得行使追索权。
(一)付款拒绝证书,或
(二)付款人在支票上记载具有日期的付款拒绝声明及提示日期。
(三)票据交换所在支票记载具有日期的声明,声明该支票已于限期内提示而不获付款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拒绝付款证书或同等声明,应于提示期内作成。
如提示日为提示限期的最后日,则拒绝证书或同等声明,得于其后的第一营业日作成。
第四十二条执票人应于拒绝证书或同等声明作成后四营业日内,对于背书人与出票人将拒绝付款事由通知之。其记有“无费用偿还”字样者,应于提示日做出前项通知事由,并列举已为前项通知的诸人之姓名及住址,通知其前手背书人,以次推及发票人。上述的期间自收到前一通知之日起算。
照前项规定应通知各个曾在支票上签字者,则对其保证付款人,亦应于同期限内为同样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