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在配额招标过程中的其他具体操作问题,由招标委员会研究解决。其中,如有作弊和违反《招标办法》及本细则的行为,一经查实,外经贸部有权否决该次招标结果。
第五章配额转让、受让
第二十六条中标企业使用不完的中标配额,可在距配额最后有效期30个工作日之前向招标办公室申请转让。
配额转受让规则:
(一)招标配额的转让、受让由招标办公室按统一的程序办理,严禁场外交易。
(二)申请受让配额的企业须具有投标资格。
(三)企业可按照等于或高于转让配额的企业的中标价格提出自己的受让配额价格。低于中标价格的受让申请,招标办公室不予受理。
(四)企业提出配额转让、受让申请后,招标办公室按受让价格高低和登记转受让时间先后顺序排列,并优先办理受让价格高的转受让申请。在受让价格相等时则优先办理登记转受让时间在前者。 招标办公室根据上述原则办理招标配额转受让手续,并拟定《配额转受让表》,报招标委员会批准。
(五)招标办公室根据批准的《配额转受让表》,并及时发出《配额转受让通知书》,通知受让企业缴纳受让配额保证金(受让配额价格*受让配额数量*10%)。转让企业转出配额的保证金由招标委员会返回。受让企业办理交费手续后,招标办公室发出《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中标配额转受让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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