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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办法实施细则
www.todaytex.com 2009年04月06日 来源:互联网 作者:佚名 浏览次数:
(3)除上述第(2)项所规定的企业以外,其他无该招标商品出口实绩的进出口企业,须经批准获得出口经营权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2年以上方可投标。
(4)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2.邀请招标
(1)符合本条第1款有关条件;
(2)参加有关进出口商会招标商品分会;
(3)招标前3年的任何一年中有该商品出口实绩。
3.定向招标
(1)符合本条第1款有关条件;
(2)属该商品主要经营企业或主产地企业;
(3)连续3年有该商品出口实绩。
4.协议招标
(1)符合本条第1款有关条件;
(2)属该商品主要经营企业或主产地的主要经营企业;
(3)连续3年有该商品出口实绩;
(4)上年度中标配额使用率达到70%以上。中标配额使用率未达到70%的企业,取消其下一年度参加协议招标资格;
(5)上年度参加其他招标方式投标的中标企业,其该商品出口规模达到主要经营企业中最低出口实绩的70%以上、并且中标配额使用率连续两年达到90%以上的,也可以参加协议招标。
(二)在外国对我国提出反倾销调查或诉讼的出口招标商品中,经招标委员会批准后,从反倾销立案调查年度起到结案后3年内,可允许应诉企业参加邀请招标、协议招标或定向招标。应参加应诉而未应诉的企业不得参加上述招标。有关进出口商会应将参加反倾销应诉的企业名单在招标30个工作日前报有关招标委员会备案。
对提出反倾销的国家或地区有出口实绩但未被起诉的企业,经招标办公室核实,报招标委员会备案后,也可以参加上述招标。此类邀请招标、协议招标或定向招标商品配额可有国别市场限制。
第十五条确定生产和主要经营企业的方法
招标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按出口配额招标商品生产量或出口量确定其生产地或主要经营企业。
(一)主产地的确定
招标办公室按前3年该招标商品生产量或出口数量或金额大小排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地方或地区),其年产量或年出口量之和达到全国该年总产量或出口总量或总金额50-70%的前若干个地区,即为主产地。具体商品所占比例由招标委员会确定。
(二)主要经营企业的确定
招标办公室按前3年该招标商品出口数量或金额大小排列出口企业,其年出口
数量或金额之和达到全国该年出口总量或总金额50-70%的前若干家企业,即为
主要经营企业。主要经营企业最低出口实绩不得低于全国出口总量(额)的
3-5%。具体商品所占比例由招标委员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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