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出口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配额有偿招标的中标企业名单和数量,由招标委员会审核后,报外经贸部核准并转发各有关许可证发证机关。 第三十二条核发出口许可证的依据
(一)外经贸部转发的中标企业名单及其中标数量;
(二)招标委员会发给中标企业的《申领配额有偿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或《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中标配额转受让证明书》;
(三)出口合同价格(不低于进出口商会发布的协调价格);
(四)外经贸部发布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有偿招标商品配额在申领到出口许可证后,不得交回招标办公室。企业使用许可证报关出口后,须在30个工作日内将出口许可证(企业留存的一联)和出货发票(副本)送交招标办公室。招标办公室应定期统计核对,并向 招标委员会报告企业出口情况和配额使用情况。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四条任何投标企业都有权利和义务检举、投诉配额招标过程中发生的串标或其他作弊行为。一经查实,招标委员会可提请外经贸部对检举、投诉企业予以奖励,对作弊企业进行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招标委员会有权吊销其中标配额,并取消其一至三年的配额投票及受让资格:
(一)不按时交纳中标保证金的;
(二)浪费配额数量占其中标配额20%以上的,浪费配额数量是指企业使用不完又未转让或未交回招标办公室的配额数量;
(三)未经招标办公室同间,擅自转让配额的;
(四)虚报投标资格条件的;
(五)串通投标的;
(六)实际出口价格低于进出口商会协调价格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