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招标委员会在指定银行开立专用帐户,负责收取中标保证金、中标金、受让配额金等。具体事务可委托有关进出口商会办理。
招标办公室应在中标保证金收取截止日后20个工作日内向招标委员会并外经贸部报告中标保证金收取情况;并定期向招标委员会并外经贸部报告中标金等费用收取情况。
第三十六条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的公告、通知等均指定《国际商报》等新闻媒介公布。
第三十七条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非经外经贸部或招标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均不得发布有关配额有偿招标的规定或通知。
第三十八条本细则与《招标办法》有同等效力。此前有关文件规定凡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三十九条本细则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细则自公由之日起实施。原《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办法实施细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