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主产地的主要经营企业的确定
被列为主产地的外经贸主管部门按前3年该招标商品出口数量或金额大小排列
本地区出口企业,其年出口量(额)之和达到本地区该年出口总量(额)
50-70%的前若干家企业,即为主产地的主要经营企业。具体商品所占比例由招
标委员会会同主产地外经贸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六条投标价格和投标数量
(一)参加投标的企业根据具体商品出口经营情况,自主决定投标价格。
(二)为了防止垄断配额或中标配额过分分散,招标委员会可视具体情况规定
企业的最高投标数量及最低投标数量,并在招标前向投标企业公布。
招标委员会确定最高投标数量,可按其前三年出口实绩的一定比例确定。最低
投标数量,可参考该商品主要经营企业最低出口规模效益的平均水平确定。
(三)外商投资企业按其经批准的出口规模或招标委员会规定的数量招标。 (四)投标企业的出口实绩以海关总署统计数为基准,必要时参考其他经招标
委员会认可的统计资料确定。
第十七条招标委员会根据具体商品情况,在其年度配额总量内确定每次招标的
具体配额数量。
第四章操作程序及规则
第十八条配额有偿招标工作程序
(一)公布配额有偿招标商品目录,发出招标公告;
(二)按本细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以投标企业进行资格审查;
(三)发放、回收标书;
(四)审核标书(评标);
(五)按《招标办法》及本细则的规定公开开标,计算中标结果; (六)将投标清单和中标结果报外经贸部;
(七)公布中标企业名录,发出《中标通知书》;
(八)发出《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中标金收款凭证》,
收取中标保证金;
(九)收取中标金,发出《申领配额有偿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
(十)核查中标企业配额、许可证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投标资格的审查
(一)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在招标截止日5个工作日前完成对本地区出口企业的投标资格初审,并将初审材料送达有关招标办公室。定向招标和协议招标资格初审的时限由招标委员会确定。凡具备投标资格的企业,须在规定期 限内向本地区外经贸主管部门和有关商会招标办公室报送有关材料。和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投标企业资格初审表》报有关招标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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