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区域性的一体化组织。在建立和发展过程中,
欧盟已形成一整套独特的法律体系,为其内部和各成员国的活动场所提供了可靠的机制保障。
欧盟法的渊源兼具西方国家两大法系的特征,但大陆法系对
欧盟法的影响要大大超过普通法系。就
欧盟法的法律渊源而言,又分为基本渊源和派生渊源。 (一)基本渊源
欧盟法的基本渊源主要表现为各成员国之间通过多边谈判、协商而达成的关于欧洲共同体和
欧盟的基础条约和后续条约,这其中包括“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
欧盟原子能共同体条约”以及建立
欧盟的“欧洲联盟条约”和修改
欧盟条约的“阿姆斯特丹条约”。上述条约被称为宪章性条约,发挥着犹如国内法中宪法的作用。 (二)派生渊源
欧盟法的派生渊源是指根据基础条约所赋予的权限,由
欧盟的主要机构(主要是
欧盟委员会和
欧盟理事会)制订的各种规范性的法律文件,其中主要包括条例(Regulation)、指令((Directive)、决定(Decision)、建议与意见(RecommendationandOpinion)等,它们被赋予了派生的法律约束力。 从法学史的角度来看,丹麦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丹麦在1973年加入
欧盟时,承诺其法律体系逐渐向
欧盟统一法令靠拢,并尽量减少法律冲突。目前,
欧盟的大部分法律都已经成为丹麦法律的一部分,这些
欧盟法令定期在
欧盟官方月刊上以丹麦文字登载,并将直接作用于丹麦公民,规范他们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
欧盟法律不是丹麦和其他成员国法律的总和,而丹麦与其他成员国的法律也不是
欧盟法律的组成部分,
欧盟法律体系和丹麦法律体系各有自己的存在基础和运作方式。两者共同规范、调整着
欧盟内部和丹麦国内的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种种关系。 下面就
欧盟法在丹麦国内适用的问题作一介绍。 ·条约:是
欧盟的根本大法,可视为
欧盟的宪法,在适用上不仅优先于丹麦的一般法律,而且优先于丹麦的宪法,就是说,条约具有毫无限制的绝对优先适用的效力。 ·条例:是指在
欧盟整个范围内可直接和统一适用的规定,被认为是基础条约的实施细则,按照
欧盟官方的解释,它具有普遍适用、统一的约束力,并在所有成员国(当然包括丹麦)直接发生法律效力,并不折不扣地、无条件地执行。由于条例的上述法律特点,因此,它无须经过丹麦的立法机构通过转换立法的程序或以批准的方式,使其成为丹麦的国内法。条例通常由欧洲议会与
欧盟部长理事会主席签署后,以11种官方语言文字公布在《
欧盟公报》上,并自公布后的第20天开始生效。目前,
欧盟公布并生效的条例主要有,企业合并管制条例、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等。 ·指令:按照
欧盟的解释,它是指为履行与
欧盟有关条约上的义务,而作出的对特定成员国有约束力,并指令成员国在一定期限内通过国内立法程序将其转换成国内立法,以履行该义务的法律规定。因此,指令只强调目的,至于实施的形式和方法,则由
欧盟各成员国政府自行决定。目前,丹麦通过国内立法机构已经转换成国内立法的
欧盟指令有,产品责任指令、产品安全指令、公平竞争指令等。 ·决定:按照
欧盟法的解释,它是一种执行决议,是执行
欧盟法令的一项行政措施,目的在于提高
欧盟法令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它即可以对成员国作出,也可以对公司或个人作出,对指明的成员国、公司或个人均有约束力,所以,决定虽然有条例类似的效力,但它不具备普遍性。决定通常由
欧盟理事会或
欧盟委员会发布,往往涉及有关协议规定的某个领域,对企业或个人行为产生直接影响。公司或个人可以就决定请求欧洲法院予以撤销。 ·意见和建议:根据
欧盟法的规定,它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而是
欧盟理事会对某个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形成指令时,向各成员国提出的建议,以作为
欧盟立法趋势和政策导向,供各成员国参考。但这并不意味着它在
欧盟立法程序中无足轻重,
欧盟条约规定,对
欧盟委员会就促进个成员国之间社会经济合作事项所发表的推荐和意见,各成员国仍有遵守的义务。 综上所述,
欧盟法与丹麦国内法的独立性和互补性决定了两者的关系:一方面,
欧盟法直接进入丹麦国内法体系,并在一定条件下,
欧盟法在丹麦国内直接适用,产生效力,具有绝对的优先适用权;另一方面,
欧盟法在本质上又不同于联邦法,
欧盟与丹麦的关系也并非联邦与成员邦的关系。当
欧盟法与丹麦国内法就涉及某一事实存在法律冲突时,应优先适用
欧盟法;在
欧盟法未规定或未涉及的情况下,丹麦国内法仍然有效和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