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热点标签
好贸易商务网
欢迎您访问好贸易商务网,本站各频道将陆续上线,敬请您的关注。
> RSS订阅贸易知识堂 > 实战经验 > 出国签证 > 荷兰王国(阿姆斯特丹)((THE NETHERLANDS))

荷兰王国(阿姆斯特丹)((THE NETHERLANDS))

作者:好贸易商务网 来源:www.todaytex.com 发布时间:2009-10-21 0:49:38

一、所需时间:10个工作日(周五领馆不受理)。

二、短期:一表、一照;长期(90天以上):一表一照。签证申请表须用英文打印填写,申请人姓名加填标准电码。

三、邀请信(注明在荷费用及邀请单位的地址、电话)。

四、可凭护照复印件先挂号申办。

五、派出单位出具出差证明。

六、费用由中方承担,需申请人单位出具经济担保证明,可与出差证明一并打印,并注明担保公司的电话、传真号码,还须有公司法人签名。

七、签证表第10项需填写申请人家庭地址、邮编、电话号码。

八、签证表第20项需填写从荷兰出境后前往何国。

九、签证表第25项需填写前往申根国家名称及停留期限。

十、出访时请随身携带英文保险单原件(姓名也需用拼音)。

十一、周五领馆不受理签证申请。

十二、持联程机票,过境不超过24小时,不出机场,可免办签证,否则应办过境签证

十三、过境签证须提供第三国邀请信复印件或签证,并提供联程机票,签证最长发给五天的过境签证

十四、凡申办荷兰“长期签证”(90天以上)均需要提供出生公证、婚姻状况公证(且必须经市外办认证)。如是学习的,需提供“学历”公证。

十五、护照有效期均需有9个月以上。

十六、发给相应有效期、停留期不等的一次或多次入境的申根签证

十七、签证发放一般于出访时间前1-2天。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