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民因私事出国(境):是指定居,探亲,访友,继承遗产,留学,就业,旅游和其他非公务活动。
二、公民因私事出国(境),可向本人户口所在地市,县公安机关领取公民因私事出国(境)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三、例如:郑州市公民因私事出国(境)须向郑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回答有关的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一)、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本人近期免冠照片的“申请表”1 张和1 张照片(规格为小2 寸),去港澳的2 张。(二)、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薄复印件(户口薄复印地址页和本人资料页)或其他户籍证明(核验正本,交复印件)。(三)、提交与出国(境)事由相应的证明。
四、申请出国应提交的相应证明是指:(一)、出国探亲、访友,须提交亲友的邀请信和邀请人所在国的居住证明。1、邀请信。正式邀请信或有邀请内容的普通信函(被邀请人一般是邀请函件的收件人)。2、邀请人所在国的居住证明:是指邀请人所在国的居住证或身份证复印件。3、归侨,侨眷申请出国探亲,访友,只须提交其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同意其出国的意见和户口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侨务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免交亲友邀请信和邀请人所在国的居住证明。(二)、个人出国旅游,须提交旅行所需外汇证明(如申请人银行存款证明),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申请人还应提交境外亲友的邀请信或担保函。参加旅行社组团出国旅游的,提交经国家批准有权组团的旅行社出具的交足旅行费用的发票(公安机关留存发票复印件一式三份)。(三)、自费出国留学,须提交接收学校出具的入学通知书。非正规大学和高中以下学历的(含高中)须提交经济担保证明;大专以上学历者(统招生)工作不满五年的,须提交省教委出具的自费出国留学批复。(四)、出国定居,须提交拟前往国政府主管机关或驻华使馆的定居许可或拟定居地亲友同意去定居的证明。(五)、出国继承财产,须提交合法继承权的证明。(六)、个人出国就业,须提交经前往国公证机关公证或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聘请、雇佣单位或者雇主的聘用、雇佣的证明。1、由劳务公司协助办理的出国劳务人员,须提交有经营权的劳务输出机构确认的劳务输出证明。2、由境外就业服务机构协助办理的出国劳务人员,须提交有境外就业经营权的境外就业服务机构确认的申请人与境外业主签订的就业合同。(七)、出国从事其他非公务活动,须提交国外相应的邀请函件。属出国进行文化交流的,须提交省级以上文化部门出具的同意证明。(八)、在“三资”企业或境外商社常驻机构等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外省(区,市)暂住人员,因本企业业务需要出国,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申请前往香港,澳门地区的条件与应提交的相应证明: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实行定额审批的办法,以利于维护和保持香港和澳门的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一)、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定居:1、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澳门的。2、内地无依无靠的老人(60周岁以上)和儿童(14周岁以下)须投靠在香港、澳门的直系亲属和近亲属的。3、定居香港、澳门的父母年老体弱(60周岁以上) 且身边确无子女照料, 必须由内地子女前去照料的。4、定居香港、澳门直系亲属的产业无人继承, 必须由内地子女去才能继承的。5、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去香港、澳门定居的。(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短期前往香港、澳门:1、在香港、澳门有定居的直系亲属或近亲属的。2、直系亲属或近亲属是台湾同胞,必须由内地亲属去香港、澳门会亲的。3、归国华侨和侨眷的直系亲属,近亲属不能回内地探亲,必须去香港、澳门会面的。4、必须去香港、澳门处理产业的。5、其他特殊情况,必须短期前往香港、澳门的。(三)、应提交与申请到港澳地区事由相应的证明:1、申请去港澳地区夫妻团聚的须提交结婚证明(即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定居港澳地区配偶的港澳居民身份证和回乡证复印件。2、申请去港澳定居照顾在港澳地区年老体弱、无依靠父母的须提交父母身边确无子女的证明材料,亲属关系证明和父母的香港(澳门)的居民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复印件。3、申请去港澳定居投靠父母的内地无依靠儿童,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明(结婚证明书)和父母的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孤儿申请去港澳定居投靠亲属的,需出具载明父母已死亡的户口薄,与被投靠人亲属关系证明,被投靠人的港(澳)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同胞回乡证;投靠养父母的儿童还需出具收养关系合法证明;父母离异的需出具法院确定的父或母对其具有抚养权的离婚判决书。4、申请去港澳定居投靠港澳亲属的内地无依靠老人需提交可证明内地确无子女和与被投靠人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以及被投靠人的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5、申请去港澳定居继承产业的需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在港澳地区无继承人证明以及申请人继承权证明,港澳地区遗产管理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和交纳遗产税清单。上述五款所指港澳居民是外国籍的,需同时出具外国护照或其他能够证明其外国籍身份的证件和港澳地区永久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6、申请去香港,澳门处理产业的,应提交产业状况和所有权的证明。7、探望在香港(澳门)的亲属,需提交港澳亲属的邀请信;港(澳)居民身份证和回乡证复印件。8、会见台湾亲属或会见居住国外亲属的,需提交亲属能到达香港(澳门)日期的确切证明。
六、大陆居民申请前往台湾需提交的相应证明:(一)、前往定居,须提交能在台湾定居的证明;(二)、探亲,访友,须提交台湾亲友关系证明;(三)、旅游,须提交旅行所需费用证明;(四)、接收和处理财产,需提交经过公证的对该财产有合法权利的有关证明;(五)、处理婚姻事务,须提交经过公证的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六)、处理亲友的丧事,须提交有关的函件或者通知;(七)、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提交台湾相应机构,团体,个人邀请或者同意参加该项活动的证明(直接到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办理)(八)、主管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为防止滞留途中进入不了台湾,申请时须提交入台许可证明。
七、有关规定(一)、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批准出境: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2、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3、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4、正在被劳动教养的;5、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二)、工作单位或派出所负责对申请人出国签署意见,意见直接填写在申请表的相应栏目内并加盖公章。审查意见应包括:申请表内所填内容是否属实,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不准出境的五种情形,是否同意申请人出境等。具体要求如下:1、公职人员,由其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出具意见;2、大,中学校在校学生,由学生学校出具意见;3、国有集体企业员工,由所在企业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单位人事,保卫部门签署意见,法人代表本人出国,由相应的人事管理部门出具意见;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中方雇员,由相应的中方管理部门出具意见;4、人、档分离人员,须由现在工作单位和档案所在单位同时签署意见和盖章;停薪留职人员须提交停薪留职证明;档案在人才交流中心或职业介绍中心的须由中心盖章;5、其他人员,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或其人事管理部门出具意见。由派出所出具意见的,意见应填写在单位意见栏。(三)、市级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受理居民的出国申请,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到港澳定居的申请,在4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下发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没有接到审批结果通知的,有权查询,并得到明确答复。申请人认为不批准出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有权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四)、护照有效期五年。其护照可以延期两次,每次不超过五年,持照人在护照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内,可申请延期,无须提交证明材料。特殊情况可持有关签证证明提前办理。超过有效期的护照为失效护照,不办理延期手续。护照的延期,在国内,由原发照机关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在国外,由我驻外使领馆办理。(五)、护照因已延期两次即将期满或签证页用完不能再延长有效期限,或者被损坏不能继续使用的,可申请换发;护照遗失的,在取得护照遗失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报失证明并在省级报纸登报声明护照作废的,可申请补发新护照。护照的换发,补发,在国内,由原发照机关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在国外,由驻外使领馆办理。特殊情况可由原发照机关或上级公安机关委托就近的公安机关办理。(六)、公安机关在批准领发护照的同时,附发出境登记卡。出境登记卡的出境事由分别填写“定居”,“短期出境”,“旅游”(指团组出国旅游)。持定居出境事由登记卡,除团体旅游签证外获得任何签证都可出境;持短期出境登记卡,获得长期定居签证的,提交所在单位或派出所同意的意见,并同时注销户口和粮食关系后,即可换发“定居”事由出境登记卡。领取护照后首次出境前变更前往国的,凭签证或相应函件换发出境登记卡。(七)、公民申请出境要有正当理由,不得弄虚作假,对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如假关系,假邀请,假单位政审签意见盖章等)骗领护照及证件的,对组织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骗领护照证件的及其协助者,将依法处理;对买卖、伪造护照证件等违法犯罪活动要依法严惩。(八)、护照收费标准为:工本费100元人民币,手续费5元,护照延期,加注,每人次20元。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通行证,工本费50元,加注项20元。(九)、对有下列紧急事由,需要尽快出境的,可以在申请办证时申请加急:1、出境探望危重病人;2、出境参加亲友葬礼或处理亲友事宜的;3、出国参加劳务活动,时间紧迫的;4、出国留学,开学时间临近的;5、出国治病,情况紧急的;6、前往国的入境许可或者签证有效期将满的;7、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紧急事由;8、急件在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十)、为保障公民出入境合法权益,我处设立复议制度,对接待人员不受理的申请,可以申请复议。
来源:网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