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2005年7月11日起,持外交和公务护照入、出、过境不超过三十日的临时访问人员,免办签证,由市外办开具出境证明,如欲停留超过三十日,应在入境后依照坦方有关规定办理居留手续。
二、持因公普通护照人员须申办签证,所需材料如下:
1、所需时间:需提前7天申请签证。
2、邀请信。
3、两表、两照,照片订在右上角。
4、发给三个月有效的一次入境签证。
5、过境必须申办过境签证。
6、照会国名须写全称“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注:近期入境坦桑尼亚时,需随身携带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深褐色)及国际预防接种证明书(黄皮书)。申请签证时不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