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本票与支票
一、本票(Promissory note )
(一)定义
我国《票据法》: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二)当事人:两个
出票人:即付款人
收款人:抬头(指示性,限制性,持票人)
(三)必要项目:
1.《日内瓦统一法》
①“本票”(Promissory Note )字样;
②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③收款人或其指定人;
④出票人签字;
⑤出票日期和地点(未载明地点者,出票人名字旁的地点视为出票地);
⑥付款期限(未载明者,被为见票即付);
⑦一定的货币金额;
⑧付款地点(未载明者,出票地为付款地)。
2.我国
①②③④⑤⑥⑦⑧
(四)本票的种类:按出票人不同
1.商业本票(一般本票)General promissory note
即期/远期。
2.银行本票(Banker,s~/cashier,s order)
都是即期。
我国,皆为银行本票,且只有经中国人民银行审定的金融机构方可签发。
(五)CF:本票/汇票
1.承诺/命令;
2.当事人;
3.本票的出票人即是付款人,是绝对的主债务人,远期本票亦不需承兑(但需见票,证明见票日期),而远期汇票须承兑,承兑人则成为主债务人。
4.本票只能开出一张,而汇票则开出一套,即一式二份或数份。
5.关于汇票的规定,同样可适用于本票的有:出票人,背书,保证,到期日,付款,参加付款,追索权和拒绝证书。
二、支票(Cheque/check)
(一)我国《票据法》: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二)当事人:三个
1.出票人:必是存户
2.付款人:必是银行(付款银行)
3.收款人
(三)项目:
1.“支票(CHEQUE/CHECK)”字样;
2.无条件的支付命令;
3.付款银行名称;
4.出票人签字;
5.出票日期和地点(地点同本票规定);
6.付款地点(未载明者,为付款银行所在地);
7.“即期”字样,未注明者,仍视为见票即将;
8.一定金额;
9.受款人或其指定人。
(四)支票的类型
1.记名支票(Cheque payable to order)
受款人:Pay ××× or order.
2.不记名支票
Pay bearer.
3.划线支票(Crossed choque)
在支票中央划两道平行线。
只能委托银行代收票款入帐.
4.保付支票(Certified cheque)
避免出票人开出空头支票。
手续:付款银行在支票上加盖“保付”戳记。
一经保付,付款责任则由保付银行承担,保付银行成为主债务人,出票人、背书人都可免于被追索,持票人可以不受付款提示期的限制。
5.银行支票
由银行签发并付款的支票,也即银行即期汇票(Banker’S Demand Draft),用于银行替客户汇款时。
6.旅行支票(Traveller’s Cheque)
由银行、大旅行社发行,没有指定付款人和付款地点,有固定金额和专供旅行者使用。购买者先当着出售者的面,在支票上初签,兑付时,持票人要当着付款代理人的面复签,代理人核对后即行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