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实训目的
进口货物若采用信用证方式进行支付,则买方应该履行相应的开证手续。通过实训,要求学习者了解申请开立信用证的程序,掌握信用证开证申请书的缮制要求,学会填制信用证开证申请书。
13.2进口开证工作简介
我国对进口业务的管理,主要是通过审定经营权和配额许可证来进行的,凡是属于申领进口许可证和配额证明的商品,进口企业必须要首先申领进口许可证和进口配额,然后才能与国外签署买卖合同。若合同规定采用信用证方式支付货款,则买方还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若合同中只规定了装运期限而未规定开证日期,进口方应在装运期前一个月至45天左右申请开证,以便出口方收到信用证后,在装运期限内安排装运货物。
13.3申请开立信用证应注意的问题
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是一件技术性和专业性都很强的工作,作得不好就有可能引起多次改证和付出不必要的费用,从而使进口方增加进口成本,因此在申请开立信用证时,应注意:
1)信用证条款要与买卖合同一致。按照《UCP500》的规定,不要把过多的细节在信用证中列明,如品名、规格、数量、单价以及装运期限等,只要简单地列明即可,若货物描述过长,也可以注明 “参照××合同”的字样。
2)汇票期限要与买卖合同的付款期限相吻合。
3)单据条款要明确。信用证中必须列明所需单据的名称及份数,若有特别要求,还必须要详细列明。
4)特别条款的利用。若开证人有一些特别的指示,而该指示又不能以单据方式表现出来,则可利用特别条款来说明,如技术规格、质量的说明、包装的搭配以及迟期提单可以接受等等。
5)对于信用证的修改,最好先通过FAX或E-MAIL等方式与受益人事先进行沟通,待双方达成一致以后,一次性地进行,从而节省费用。